长治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提高国土资源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务信息中心。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公开、更新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重要政府信息的公开进行合法性审查。
政务信息中心负责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技术维护工作。
第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根据规定及时、准确公开本单位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建立健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科室和单位的,应与有关科室和单位进行沟通、确认。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违反涉密规定。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职能。本局主要职能、领导简介及分工、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设置及主要职责或业务范围;
(二)法律法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本局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市级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国土资源有关规划及相关政策。长治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及其他国土资源规划、长治市城区基准地价等;
(四)行政审批事项。国土资源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权限、办结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办理情况,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公开交易条件及结果;
(五)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依据、标准和重大案件处理结果,重大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
(六)监督投诉及联系方式。群众监督举报方式和渠道、信访渠道和处理程序;
(七)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1.群众普遍关注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重要决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2.本局年度工作计划、重大项目、重要活动和会议、政务新闻、工作动态、地方动态等;
3.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国土资源统计信息。
(九)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十)人事管理信息。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开招录、奖惩等情况,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预告、竞争上岗、任前公示、任职等情况;
(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信息。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本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二)正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信息;
(四)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或免予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通过长治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http://www.changzhi.gov.cn)公布;
(二)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各级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开栏、公告栏、电子屏幕、印刷物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长治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条 属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事项,承办单位认为不宜公开的,应当提出书面理由,经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核签,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九条规定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产生时间。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单位经办人提出信息公开或信息变更请求及公开方式建议;
(二)经办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对公开内容、公开方式进行审核;
(三)局办公室复核,并按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政策法规科对拟公开的重要政府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分管政务公开的局领导批准公开;
(六)政府信息经批准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的,由承办单位自行报政务信息中心在网站上发布信息;需要通过其它方式公开的,由承办单位按照批准公开方式予以公开。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六)、(八)、(十)项所规定的政务新闻、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该内容已经生效或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实施的,可以直接由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对于本局印发的文件,拟稿单位应当在发文稿纸上注明是否主动公开。对于注明“主动公开”的文件,在文件正式印发后,由由承办单位报政务信息中心直接在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本局主办并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是否主动公开的建议。
第十五条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失效情况。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要求填写《长治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向受理部门索取,也可从长治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并通过现场递交、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通过长治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提出申请。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一事一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概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公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是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统一受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受理。
第十九条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备的,应予以受理,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长治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
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条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移交局办公室按办文程序批转相关部门办理并督办。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需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并按照第二十二条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办理完毕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将有关记录、材料等按档案管理要求予以归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3),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见附件4),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不予公开告知书,经局领导签发后,由承办部门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在公开后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自行抄录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局年度预算。
第二十八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局各相关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政务信息中心汇总形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3月31日前予以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局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下列内容: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答复;
(三)对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提供;
(四)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进行保密审查;
(五)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三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
第三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成立考核小组,部署开展考核工作;
(二)考核小组提前15天向被考核部门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部门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部门。
第三十七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
(一)不及时公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及时答复或依法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四)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但尚未造成后果的;
(五)政府信息发布工作流程不规范的;
(六)不及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一)本年度连续两次被责令改正的;
(二)群众举报或投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经调查属实的;
(三)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造成了一定后果,但尚未构成严重程度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年度连续三次以上被责令改正的;
(二)本年度群众连续两次以上举报或投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经调查属实的;
(三)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造成重大失、泄密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