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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8-8 11:43:16   来源: 作者:
 

  

杭州市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市监察局  市纠风办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下简称纠风工作),进一步落实各级各部门的纠风工作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市委〔1999〕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原则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打造“廉洁杭州”的总体目标,着力解决部门和行业中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妨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政风行风建设水平,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维护民利,纠建并举、注重预防,条块结合、整体推进”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纠风工作。

  二、工作机制

  纠风工作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抓、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各负其责、纠风办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对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牵头部门应

  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参与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杭州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贯彻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实施检查考核。市纠风办主要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主管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检查考核。各区、县(市)纠风办主要负责对本地区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检查考核。

  (二)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主管单位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1.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 研究分析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情况,制定年度纠风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3. 根据部门和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和岗位廉政教育;

  4. 认真组织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做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民情热线”等工作;

  5. 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组织查办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不正之风问题;

  6. 及时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重要纠风事项以及年度纠风工作完成情况;

  7. 支持、配合纠风办和执法执纪部门履行职责;

  8.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的发生。

  四、工作制度

  (一)建立纠风工作报告制度。各区、县(市)纠风办、市纠风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汇总本年度纠风工作开展情况,并报市纠风办。

  (二)建立纠风工作检查考核制度。纠风工作检查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日常考核结合纠风工作任务落实情况,采取暗访、抽查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考核工作。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8〕16号)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实行问责的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发〔2008〕54号)规定,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作出问责决定。需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领导干部被问责的,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所在单位负责纠风工作的部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或对上级交办的纠风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弄虚作假的;

  (二)因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市规定,进行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强行摊派,加重企业、群众和其他组织负担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作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造成不正之风问题的;

  (五)对群众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不正之风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因不正之风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

  (七)因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等问题,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八)因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多次受到投诉,经查属实,且整改落实不积极的;

  (九)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对检查、调查人员或举报人、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构、强化队伍建设、完善工作网络,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为纠风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各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纠风工作人员,确保纠风工作的开展。

  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主管单位要对纠风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本办法由市纠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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