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
明确规定,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两大类,并分别作出界定;对设施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加强监管 | 日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加强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通知》明确,设施农用地指的是,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则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通知》提出,对设施农用地要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一是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农用地,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二是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本着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三是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对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的,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四是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下转第二版)
《通知》要求,要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经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通知》还要求,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一是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超过用地标准、将设施用于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之外的其他经营;二是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三是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四是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