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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的女婿可继承财产吗?

2011-11-7 10:37:18   来源: 作者:
 

      2009年4月,大柳行镇司法所成功调处了一起财产继承纠纷,为当地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王某与刘甲独生女儿刘女于1982年结婚,婚后夫妻一直与刘甲共同生活,王某视刘甲如亲生父亲。1990年,刘女因车祸死亡。刘甲因悲伤过度,患了重病。王某后虽另婚,但仍像过去那样,照料刘甲,请医送药,料理日常起居。1992年刘甲去世,王某又为他送了终。不久,刘甲之弟刘乙前来要继承哥哥的遗产,他认为王某是女婿,不能继承,他是唯一的继承人。王某不同意,来到司法所请求帮助。

  针对两人的情况,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妇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不是血亲关系,原则上不享有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女婿或儿媳不仅在配偶在世时尽心赡养老人,而且在丧偶后仍尽赡养义务。为鼓励这种尊老养老的高尚品德,本着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女婿与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遗产。本案中,王某与刘女婚后一直与刘甲共同生活,在刘女死后对刘甲尽了所有的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刘甲的遗产。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刘乙,在王某未放弃继承情况下不得继承刘甲的遗产。

  通过对双方的耐心细致调解及法律规定的具体讲解,刘乙打消了争夺哥哥遗产的想法,王某感激的说:多亏司法给我主持了公道,在村里,大家根据老辈习惯都认为我不能继承我岳父的遗产,是你们用法律打破了那些传统的观念,维护了我的合法利益,太感谢你们了。通过本案看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一农村风气旧俗观念,还深扎在一些人脑海里,必须破除固有的封建思想,在日常调解工作中做到“润物细无声”,提高人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群众依法办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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