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去烟台一家大型购物中心购物,将自己的汽车停放在商场提供的免费停车场里。当刘先生购物回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自己的汽车门锁被撬,放在汽车后备箱里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数码相机被盗。刘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购物中心赔偿修车费850元、价值7500元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800元的松下数码相机一台、误工费50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12950元。购物中心认为自己的停车场是为顾客免费提供的,没有保管贵重物品的义务,车主应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刘先生物品丢失是由于其自己的过失所致,购物中心不应赔偿。法院最终判决购物中心赔偿刘先生车辆修理费850元、误工费300元。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王律师,王律师给的评析是:刘先生的车辆停放在购物中心管理的停车场内,双方就车辆的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刘先生的车辆在购物中心保管期间被损坏,购物中心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因此,购物中心应当赔偿刘先生的修车损失及车辆送修期间产生的误工损失。但是,刘先生在存放车辆时没有将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相机等物品交给购物中心的停车管理人员;也没有将上述物品放置车内的情况明确告知管理人员。也就是说,刘先生与购物中心没有就车内物品形成保管合同,因此,购物中心没有为刘先生保管车内物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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