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开始施行。原油、天然气税率改为从价征收,税率为5%,焦煤的税率还是按量计征,为8元/吨。稀土矿作为单独税目,税率为轻稀土矿60元/吨、中重稀土矿30元/吨。盐、铁矿石、锡矿石等的税率保持不变。
有趣的是,三大油企均有出声表态“这是不合理”。一是觉得油气首当其冲,而煤炭则“从轻发落”,油企不及大型煤炭央企的待遇。而且,油企还上缴特别收益金(简称“暴利税”),他们呼吁,若资源税上升,那么暴利税就要重新“从轻发落”。当然,煤炭方面则表示,油企整体上并不吃亏,因为它们在一些环节享受政府的高额补贴,而煤炭则没有。
这些争执显示了资源行业的生态非常有意思,在改革过程中交织着复杂的博弈。众所周知,为了改变中国资源“廉价、浪费、过度使用”的情形,资源税(还加上环境税等等)被赋予了“节约型社会”式的功能。政府设计先易后难的改革序列,依次为:石油和天然气—煤炭—金属矿原矿—非金属矿原矿—水资源。试验的范围也是先点后面,先在一些省试点,然后推广至全国。
这个改革方法论并无不妥,经济学家Burrows在1970年代就提出过资源改革的控制论,大意是“在不完全的或者极差的信息条件下,政府为达到社会最优的资源配置可以通过逐步控制法。一开始的时候,税率定得不能太高,如果税率太高,很多主体就缺乏适应的能力。”
所以,此前油气从价资源税原本是定在6%-8%的区间,但实际上最终为5%,税率往低里定。看似贯彻了“渐进的、可预期”的改革思想,但是这个思想恰恰忽略了改革序列过程中的博弈能力,它选择了一个反抗能力最强的被改革主体进行了低强度的税率改革。
我们知道,中国最具垄断能力的就是中石油等三大油企了,相比之下无论是煤炭、稀土等行业,都没有做到市场地位如此齐整和霸道的境界。三大油企的资源获得博弈能力甚至要远远超过一些省级政府。很多经济落后的省份都经常央求三大油企来该地发展、带动当地GDP。三大油企始终处于一种被地方“渴求”的位置。
现在,油气5%从价征收的资源税属于地方税,不是中央地方共享税。这里面有很大的玄机,如果是共享税,三大油企再厉害,也没法“翻过”中央政府的五指,共享税将地方和中央的利益实现了强捆绑。但是如果是地方税,地方政府有了自主决定和浮动的权利,相应地,三大油企就有很强的议价能力。三大油企就可以跟地方政府谈判,能否实际征收的时候将税率优惠?这就变成了老式的地方政府为了争夺招商引资,竞相提供地方的各种优惠条件,形成事实上的“成本扭曲化”。
如果联系此前三大油企反对发改委将定价权下放,更能看清楚油企的动机。垄断企业最害怕的博弈空间的扩大,他们讨市场的欢心越多,那么对他们的垄断就越不利。他们最喜欢的就是仅仅讨“上方权力者”的欢心即可。下放定价权,就是博弈空间扩大的过程,这意味着垄断企业整体同政府或者交易企业,存在着讨价还价的可能,而且还意味着垄断企业的内部各企业也会有激励采取内部竞争的做法(比如各分公司降价),从而威胁到整体的垄断利润。
所以,资源税设计的改革序列,从“石油和天然气—煤炭—金属矿原矿—非金属矿原矿—水资源”,它仅仅考虑到复杂程度,没有考虑到博弈结构和博弈的强度。在目前的博弈结构下,油气先行的资源税改革其实被“弱化”了。政府推动的序列改革或者说顶层设计的改革,有一个最大的弱点就是很难从千变万化的市场博弈信息中思考改革的路径问题,这也是自上而下改革的困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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