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峰
案 情
2004年2月至2009年8月期间,河北省赤城县非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赤城县炮梁乡伙房村委会及部分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占用集体土地建设选矿厂和尾矿库,共占地736亩,包括一般耕地134亩,林地302亩,未利用地300亩。其中,选矿厂占地257亩,尾矿库占地 479亩。2008年8月和12月,赤城县国土资源局先后违规为选矿厂用地中的79亩土地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其中,非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0亩,银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9亩。
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此案后,非凡、银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村委会及村民解除了土地租赁协议,退还了非法占用和非法批准的土地,两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赤城县国土资源局撤销了非法批准临时用地的文件。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给予非法批地主要责任人赤城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魏强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其党组书记、副局长职务。
评 析
本案是一起矿业公司非法占地的案件,但涉及三方主体不同的违法行为。
非法占地行为。两矿业公司未经批准占用736亩集体土地建选矿厂、尾矿库,属典型的非法占地,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同时,非法占用的土地中耕地134亩、林地302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数量较大”的司法解释,已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对事已作出行政处罚、对人已移送公安机关,但并未涉及已占土地是否退还、地上建筑物是否处置、责任人是否被究等落实情况,相关部门应继续跟踪。
非法批地行为。赤城县国土资源局为79亩土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属“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审批临时用地的前置限制条件是“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选矿厂并非“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撤销批文、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本案中,赤城县国土资源局撤销了临时用地批文,主要负责人已行政处分。
非法出租行为。村委会、村民与矿业公司签订协议,将集体土地出租建厂,属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但本案仅解除了土地租赁协议,退还了土地,并未对村委会及村民的非法所得作出处理。从法律规定上看,这是国土部门不依法履职;从事实上看,使违法者所得利益远大于违法成本,这是造成农村非法出租集体土地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对非法出租者应依法处罚,没收其非法所得,提高违法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