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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问题要从生产关系上解决—— 谈辛亥革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百年探索

2011-11-1 14:04:24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 作者: 熊志强
 

  纵观我国土地制度的百年变迁,不难发现,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通常都是农民与土地关系稳定(有财产支配权和生产生活自由权)、农民与政府关系和谐(税费负担合理)的时期。

  1911年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先生把平均地权作为民生主义的主要内容提出来,并将“耕者有其田”的口号载入《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虽然辛亥革命未能解决农村土地问题,但孙中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对封建土地所有制进行理论批判的人,在土地理论和土地纲领方面提出了非常进步的主张,不愧为中国革命的伟大先行者。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实现了孙中山的理想。195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施行,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一土地制度实行的时间虽短,却使中国农村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民获得了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在内的全部土地产权,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广大农民生产热情空前高涨,农村经济迅速恢复发展,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同志的领导下,我国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把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实现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进入21世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效应逐渐释放完毕,新的困难和挑战日益严峻,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已迫在眉睫。面对新形势,今年8月23日,中央政治局就完善土地管理制度问题进行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三个最严格”的要求,并强调今后要重点抓好“切实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切实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四方面工作,为持续改革指明了方向。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生产关系范畴的重大调整,需要完善产权制度,在坚持农村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探索和创新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改革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入股、抵押、征收和补偿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为此需要推进《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衔接,实现“耕者有其权”;需要调整产品分配形式,进一步提高农业补贴,完善农业服务体系,理顺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实现“耕者有其利”;需要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使农民能够真正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耕者有其位”。

  农村土地问题事关全局,改革的难度不亚于一场革命,但是耕地的不断减少已危及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征地侵权已危及社会稳定,人口增加和气候变化如同火上浇油,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农村生产关系已刻不容缓。面对空前的压力和挑战,如何推进改革?

  邓小平同志曾说:“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

  哲人虽已逝,斯言犹在耳。改革有要诀,群众放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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