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张图管地”依托高科技得以逐步实现。但是,重土地调查的技术性、轻土地调查的合理性,引发了一些问题。例如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是致使耕地面积减少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去年,受干旱影响,一些地方为了节水,将耕地改为葡萄园。按照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植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从全国情况来看,农民将耕地改种葡萄或其他作物的土地面积不在少数,尽管这种变更是暂时的,但如果按照现行《分类》标准进行土地调查,将有大量的耕地变更为园地,致使耕地面积大量减少。
事实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耕地保护并不矛盾。根据国家农业种植政策,农民对种什么有充分的自主权,还可根据市场行情,决定今年种葡萄还是改种粮食。而且,农业种植结构的临时性调整不但没有破坏耕作条件,反而由于种植效益提高,激励农民增加土壤培肥投入,提高耕地质量。
经土地变更调查,耕地在图件上被机械地变更为园地,其后果是:一方面,土地受法律保护的地位“一落千丈”,由原来国家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变成了非特殊保护的园地。由于法律没有对建设占用园地作明确的限制性、控制性规定,由此出现了建设随意大量占用园地的现象,这样一来,耕地面积形式上的减少逐渐演变成事实上的减少。另一方面,农民享受社保待遇不均等。根据各地制定并公布的统一年产值和综合区片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截然不同的:建设占用耕地的,如果征地后低于一定的人均耕地数,则必须进行社保安置;而建设占用园地,不涉及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变化,不需要进行社保安置。
不难看出,稳定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前的耕地地类,对于稳定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有着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此,笔者建议及时修改《分类》标准,明确规定:对于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前属于耕地的,在土地调查中,应维持耕地的地类不变,不宜认定为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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