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5号国务院令,宣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同时还提高了焦煤和稀土的资源税税额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资源税收入将有较大幅度提高。以原油为例:改革前是“从量定额”,按每吨8元至30元计征;改革后是“从价定率”,按每吨销售额的5%至10%计征。2010年国产原油2亿吨,按“从量定额”计征,最高可征得60亿元;若按修订后的“从价定率”来计征,假设按最低税率5%,取国际油价每桶70~100美元的平均值,再考虑原油平均密度及汇率变动等因素进行测算,2亿吨原油可征得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的资源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实施细则后,还可以进行更精准的测算,然而已经确定无疑的是,资源税提高的幅度至少是百亿级的。
在这次改革中,涉及五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资源开采企业、资源地民众(原住民)和消费者。中央政府主导改革,关注的是可持续发展的大局,适当让利于地方政府,初步实现了优化收入分配、促进资源合理开发的调控目标,财政总收入增加,中央政府未损失利益;资源开采企业多缴税,增加了成本,自然不会“高兴”,但是考虑到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增加的成本可以向下游转移,他们也没有太大的担心,垄断企业就更无所谓了;资源地民众是否受益,取决于地方政府如何使用资源税收入以及环境保护和征地补偿的状况等等;消费者普遍担心涨价(有的资源性产品已经闻风而涨了),因而不会“高兴”;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资源税主要归地方政府所有,大头归县级政府,资源税提高后,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受益最丰。
资源税的蛋糕是诱人的,可能会引发一些地方政府“大干快上”,纵容企业对资源进行掠夺性开采。随着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提高,成本推动型的资源类产品价格上涨也将在所难免,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为了防止掠夺性开发,必须坚持最严格的环境评价制度,在同等条件下,要首先利用国际市场和资源,国内资源不能采光用光,要给子孙多留一点储备。涉及征地拆迁的,必须依法办事,绝不允许侵害群众利益。同时要大力推进“阳光预算”,加强对资源税收入的监管,资源税收入要优先用于环境恢复和民生项目,绝不允许搞形象工程或用于少数人的吃喝玩乐。
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让消费者用到质优价廉的资源和资源类产品。为此,一是要进一步降低资源类产品的进口关税,直至为零。用好关税杠杆鼓励进口国内稀缺或不足的资源和资源类产品,维护国家能源和资源安全。二是要打破垄断,大力发展民营企业,鼓励竞争。近来,部分地区闹“油荒”,就是垄断造成的一个后果。三是进一步改革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避免涨多降少。
资源税改革在客观上将起到“加税带动加价,加价促进节约”的作用,但税收不是万能的,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多管齐下,需要生产生活方式的积极转变。我国的单位能耗居世界前列,节约潜力巨大。但是这种节约必须是以人为本的节约,不能让广大消费者(企业)用不起,不能以削弱中国产品的竞争力为代价。衡量一国资源政策是否成功的标尺起码有以下几条:一是国内消费者所支付的资源价格不高于国际市场的平均价格;二是收获了金山银山,也保住了绿水青山;三是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比较均衡,国强民也富。只要我们把握好这些原则,资源税费改革就会让绝大多数人由衷地笑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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