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规避执行活动正如火如荼进行,而仍有部分被执行人明明有执行能力,却千方百计逃避执行。最近招远法院的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斗智斗勇,终于将表面看山穷水尽的案件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也为其逃避执行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申请执行人王某因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与被执行人山东某建设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判决山东某建设公司支付王某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2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山东某建设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向招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催促其自动履行义务过程中,始终以对判决不服和无能力执行为由拒不执行。
被执行人单位住所地原在招远市,后迁至烟台市开发区。其现在的经营场所是借用烟台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系山东某集团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均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办公楼。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将原法人代表周某任命为党委书记,公司业务由出借办公场所的烟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在外休假养病李某代管。执行人员多次到烟台开发区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和银行账户情况,除了在烟台开发区车辆管理所有登记的将要报废的一辆“长城”牌轻型货车外,其余一无所获。对于法院送达的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只申报了一些无执行价值的低值易耗品。2011年4月执行人员准备对被执行人的财务室进行搜查时发现,该单位无财务室,无法获取财务帐目。
面对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法官没有退缩,多次奔波于银行,查询业务往来帐户,到业务单位查询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一家业务单位,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为业务单位出具的结算证明,要求业务单位将工程款结算到山东省X中心(与被执行人同系山东某集团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帐号为X。执行人员遂将山东省X中心帐号上的工程款予以扣划,并以故意隐匿资产、妨碍执行为由,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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