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某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甲村村委会非法发包村办砂石料场。经查,甲村擅自公开招标发包位于本村的一家砂石料场,该村一村民以每年15万元人民币的承包款中标,随后组织人员实施开采,至案件调查时已采出砂石4000立方米。
市国土资源局认为,甲村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转让矿产资源。该村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表示处罚过重难以接受。村委会提出,砂石料本来就是村里的财产,自己发包石料场没犯法,只是采矿手续办理不及时。针对这一错误认识,市国土资源局专门派人到该村进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听证会上,工作人员从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又进行了系统的论证。村民们终于认识到,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村里的私产,自己的行为确实违了法。
2002年9月,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村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并处罚款3000元。
本案是一起以发包矿产资源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案件。《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正是根据这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局没收了村委会的非法所得,并对其处以罚款。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承包该村砂石料场的村民实施了采矿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采矿,构成无证采矿,也应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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