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秦某与某村民小组签订承包20亩荒山的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秦某将该宗地转包给了外村村民张某种植果树。2009年,国家修建高速公路,以每亩4万元的价格征收了果园中的6亩土地,并将24万元征地款全部拨给了村民小组。秦某提出,村民小组承包给自己的是荒山地,而荒山地的征地价仅为每亩2000元,这6亩土地增值的部分应归自己所有。
村民小组则认为, 张某已经以秦某的名义,将被征收的6亩园地中的青苗补偿费领走。土地是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款应归集体所有。
笔者赞同村民小组的观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承包方因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被依法批准使用后,要求发包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要求发包方对其改良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本案中,秦某并没有对该承包土地实际投资和经营管理,其对改良后的土地也并没有投入人力、物力,而是转包给他人,坐享其成,因此,其无权要求土地补偿费的增值部分。 (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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