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为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受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人员指的是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承办行政自由裁量事项的人员及其责任领导。
第三条 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执行本局已向社会公布的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意见的;
(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有从重、加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件讨论记录中载明而未载明的,或者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而未说明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
(四)因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严重不当的;
(五)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本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相关制度,行政相对人投诉、上访,损害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 有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经办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科室相关领导给予效能告诫。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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