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瑞灼
时隔近一年,经过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的草案在公共利益界定和征收补偿上作了较大修改。明确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旧城区改建需经市、县级人代会审议通过;征收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市场价,被征收人可自选房产评估机构。 从行政强拆到司法强拆,我国在拆迁立法上跨进了一大步。拆迁引入司法裁决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司法的力量,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给行政权力在拆迁中的运用戴上法律的枷锁;另一方面,也让地方政府走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尴尬,有利从源头维护拆迁的公平和公正。 拆迁引发的种种争议和矛盾,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地方政府在拆迁中角色定位不明,既是拆迁的既得利益者,又是推动拆迁的当事人;既是拆迁公平的维护者,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既是拆迁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强拆行为的组织者。这种角色的混乱和不明,直接导致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不平衡。草案从引入强拆司法裁决机制入手,意图在政府和公民间引入中立的第三方,平衡二者的权利和地位,维护拆迁的公平、公正。应当说立法的意图和设想是好的,但要想取得预期的效果,有一个前提,就是引入的第三方必须是处于中立和公正的立场。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的设置基本上还是走行政区划的老路子,司法工作行政化现象极为明显,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受制于当地政府。不论是经费、编制、人员还是办公场所,都有赖于地方政府的支持。当前,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影响力毋庸赘言。在现行体制下,我们无法排除地方政府对司法部门施加压力的可能。这种压力或许是无形的,是不为外人所知的,但却是实实在在地存在的。在现行体制下,如何确保司法强拆不重蹈行政强拆的覆辙?这是我们不得不严肃考虑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