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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水情”隔着“制度门”——曾森林被打事件引发的宅基地管理思考

2011-10-29 10:13:56   来源: 作者:
 

  本报记者 吴强华

  “曾森林的被打,看似偶然,其实必然。”双峰县走马街国土所所长赵益民的话,给记者留下深刻印象。

  单一的被打事件,或由很多偶然因素诱发,如村民的个人素质、法律意识乃至家庭背景等。然而,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这些偶然背后,有一道道必然的“制度门”,隔断了国土执法人员与群众之间的“鱼水情”。

  执法权限的制约,造成法不责众、执法不公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指出,查处的及时性和惩罚的必然性,是法律威慑力形成的重要前提。

  而我们受执法权限的制约,因为不能及时有效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往往形成“法不责众”的恶性循环,客观上造成了执法不公。在曾森林被打事件中,违法建房者左晓春就理直气壮地拒绝停工:“别人建好了才批,我为什么不能建好了再批?”

  毋庸讳言,“未批先建”、“突击抢建”等行为,在农村一定程度上存在。然而,受执法权限制约,对这类违法行为,国土部门只能下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若当事人不听劝阻,执法人员只能在完成必要的立案、取证,直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复杂程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些必要的程序走完后,房子早已盖好,“黄瓜菜早凉了”。而考虑到农民的经济损失,出于维稳需要,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只能是通过补办用地手续了事”。

  这些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的存在,给后来者提供了很坏的“判例”,推倒了违法建房的“骨牌”。

  改变软弱的执法手段,已经刻不容缓。双峰县国土资源局党委成员曹卫南建议,借《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机,加快《土地管理法》修改,赋予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强制权。

  单一的查处方式,将执法人员推向矛盾的最前沿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无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基层执法人员反映,“一律拆除”这一单一的查处方式,将执法人员推向了矛盾的最前沿。一方面,缺乏罚款、补办手续等处罚方式,对一辈子只为一栋房子奔波的农民而言,带来的是毁灭性的打击,极易诱发不稳定因素,将违法者逼向暴力抗法的绝境,既增加执法难度,又危害执法者人身安全;另一方面,法律与现实的脱节,使得农村大多数“未批先建”的住宅,一直处于违法的存在状态,既不能拆除,又无法真正合法化,令法律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对此,双峰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副主任王国友深入调研后建议,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一律拆除”的规定,适时予以修改。

  滞后的法律法规,难以应对农村土地管理新形势

  农村税改以后,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建房需求大幅增加,且对居住环境和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大多数农民都希望搬到交通便利的道路两旁建房,而这些地方大部分都是耕地甚至基本农田。

  面对村民建房与耕地占用之间的矛盾,基层国土工作人员表示,主要出路有二:其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鼓励拆旧建新;其二,科学制定村镇规划,加强对村民建房有效引导。

  然而,取消农民建房收费后,涉农收费是根“高压线”,对“一户多宅”行为,缺乏有效的经济调控手段;现行《土地承包法》“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规定,影响土地合理流转,使新农村建设和村镇规划落实困难。

  当前,破解宅基地管理面临的制度困境,为基层执法人员“降压”,已经成为避不开、绕不过、拖不得的迫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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