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瑞雪
2008年春,某村将河边24亩耕地分别承包给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张某、村民王某两户。其中张某承包8.5亩,王五承包15.5亩,承包期限均为20年。2010年冬,张某和王某二人将该宗地转包给邻村以开砂坑为业的李某。在未取得全体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两户和村委会与李某三方达成如下协议:李某使用期限两年,付张某20年土地承包费3万元,付王某20年土地承包7万元,付村2年租金5万元,同时支付村复垦费押金2万元,两年后集体收回土地另行承包。
协议签订后,由于监管上疏松,致使李某非法挖砂长达半年,造成12余亩耕地成为大坑。
本案中,虽然三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注明具体用途,但从合同内容看,可以说明两农户和村委会知道李某买地的用意。两农户刚承包耕地不到两年,就将其转包给李某。这种行为看似是转包,实则是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应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责任,没收张某非法所得3万元,没收王某非法所得7万元,可以并处罚款。
该村村委会将土地租给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按该法第八十一条及《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该村5万元非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该村将2万元复垦押金用于被破坏的12亩耕地的复耕,由该村村委会及李某具体负责,由辖区国土所监督实施。
李某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造成12亩耕地难以复耕的严重后果,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另外,李某非法挖砂也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应按《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李某非法占地和无证开采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由同一主体实施的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分别处罚、合并执行的原则进行。
由于此案造成了12亩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将案卷移交纪检机关。最后该辖区的乡镇镇长、土管所相关责任人员及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张某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移交公安检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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