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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拆他人违建房 违建者未获支持

2011-10-28 13:33:26   来源: 作者:
 

   2003年,张三将自己的承包地出租给李四种,后李四在承包地边上修建了一座简易住房。2010年,张三要求李四拆除简易住房并退还土地,但李四置之不理。2011年,张三自行拆毁了简易住房。于是,李四起诉到法院,要求张三赔偿自己损失1万元。张三称,李四的房屋是违章建筑物,故无权要求赔偿。

  笔者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物应由县级以上土地管部门作出处罚,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公民不能私自对他人的违章建筑物进行随意挖掘、拆除,公民私自损毁他人所建建筑物的行为无合法的依据,对违章建筑方构成侵权。一般情况下,应赔偿建筑方的建筑材料损失。但本案中,李四租种张三的承包地,二者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李四违规建房不仅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的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双方的承包合同。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拆除房屋,其拆除房屋的行为可视为一种“自助”行为,故不宜判决其赔偿李四的损失。 (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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