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刘振国 李萍)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按照管辖权限,委托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受委托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主要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和实施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并进行调查核实;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按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立案标准,决定是否立案调查,报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查终结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处理建议和其他相关材料;承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和督办执行工作;承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等专项行动中的外业核查、违法类别判定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暂行办法》明确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应当结案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同时强调,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对下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管辖的违法案件实施调查,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报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审。
据了解,目前全国很多省份都出台了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但制定具体办法的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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