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铝矿业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渑池矿
地 址:渑池县
你单位将棹柏矿区开发和生产权全权委托给渑池县鹏翔化工有限公司负责的行为,违反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14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委托书、采矿情况说明、勘测定界图。
决定处罚如下:
1.撤销非法委托书,限期写出整改措施,严格按照矿权管理办法加强监管;
2.并处10万元罚款。
我局依法给你送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2009]第09号),你收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时限内既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你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三门峡市财政局罚没收入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建行财政大厦支行,账号:4100150171405020049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或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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