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违法
一、 矿产资源违法种类:
未经批准擅自开采、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非法转让矿产资源(买卖、出租)、采取破坏性开采、其它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采
1.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的或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4.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
5.擅自核减矿产储量的行为。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1.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并以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为;
2.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行为。
(四)采取破坏性开采
1.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2.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五)其它违法行为
1.以暴力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行为;
2.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
3.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为;
4.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
5.对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的矿山企业)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6.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条例》、《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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