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第二次土地调查中出现的“批而未用”土地问题,不久前,省厅专门下发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抓紧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在全省范围内抓紧开展土地调查中“批而未用”的土地核实工作做出具体按排部署。
《通知》指出,为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整体部署,自2009年11月23日至12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批而未用”土地的核实工作。《通知》对省、市、县三级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中“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任务进行了明确,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自查,省辖市负责复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复核,整个核实工作由同级建设用地审批、规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承办。其中,县级国土资源局根据《“批而未用”土地核实情况记录表》提供的“批而未用”图斑有关信息,收集、查找批地原始文件资料,认真审查“批而未用”土地批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判定批地文件是否真实、是否依法依规批准用地,逐一核对批准建设地块的位置、面积、范围等,对核实结果填写在《“批而未用”图斑核实情况表》和《“批而未用”土地核查情况记录表》上,同时形成自查工作报告。对于缺少批文扫描文件、位置图件或批准文件不规范、文件内容不完整的“批而未用”土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补充相关资料并逐一核实后填写核实结果;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地原始文件资料,对照法律法规规定,逐一提出复查结论和意见,并将核实结果填写在《“批而未用”图斑核实情况表》和《“批而未用”土地核查情况记录表》上。同时,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完成本辖区“批而未用”土地面积的汇总统计工作,填写《“批而未用”土地统计表》,并形成复查工作报告;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复核,依法提出检查结论和检查意见,并填写《“批而未用”图斑核实情况表》和《“批而未用”土地核查情况记录表》;复核结果不属于“批而未用”的,由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办根据全国土地调查办下达的核实意见,并组织完成对全省土地调查“批而未用”图斑的修改与完善工作。
《通知》规定,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中“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必须严格政策界限,确保核实工作成果质量。《通知》还对“批而未用”土地进行了界定。规定“批而未用”土地是指已具有完整、合法用地手续,而没有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已员进场、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的土地。
《通知》强调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的领导,组织并落实好本辖区的自查与核实工作,要明确任务,明确责任,确保核实工作按时完成。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主管领导要直接负责,从事建设用地审批、规划管理、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集中时间和精力,专项从事核实工作,依法依规提出检查结论和意见,确保核实工作不走过场,收到实效。对凡是复查结论认定属于“批而未用”的土地,各地必须进行成因分析、查找根源、说明情况、分清责任、采取果断措施,把“批而未用”的土地减少到最低限度,力争控制在零范围。核查活动期间,省厅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的核实工作进行检查、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