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对采矿企业的督查力度。规定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为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监察人员对辖区内的采矿企业进行全面、拉网式排查。对无采矿证的、硬件设施不达标的、手续不完善的采矿企业一律关停。对合法的采矿企业的法人、股东进行花名册登记,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股东的身份核实,检查股东成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有国土系统的领导或亲属入股。 二是加强对地质灾害多发区的检查力度。各县区环境监测站负责人制定排查方案,对山区道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多发区安排专人巡查。巡查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巡查日期、结果、人员记录在案,严格落实巡查责任制。巡查期间,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妥善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在当地设立警示牌,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汇报结果和整改措施要移交纪检室存档备案。三是加强对基本农田灌溉机井的检查力度。土地整理中心负具体的督促整改情况,主要检查机井周围是否设立明显的警示牌,机井附近是否存在地面下降、塌方等危险,机井混泥砖结构是否松动、脱落。四是加强对局机关照明线路、灭火器材、监控设施的检查。着重检查照明线路是否存在老化、过期,各局机关一定要按照明线路的年限使用,通过自查自纠进行整改;着重检查灭火器材是否存在过期、能否正常使用,加强机关人员对灭火器材正确使用;着重检查监控设施能否正常发挥作用,出现非法入侵者时,监控设施是否能报警,监控录相要保存一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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