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的自首认定应严格遵循依法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依法原则要求严格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自首。因此,被告人一审阶段始终翻供,二审期间又如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再认定为自首。否则,容易滋长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竭力抵赖,如抵赖不掉二审时再作供述也不迟的心态。反之,被告人一审阶段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条件而被认定为自首,即便在二审期间翻供的,二审法院也不能改变对自首的认定。因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自首符合法律规定,而二审期间受上诉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刑罚的规定限制,故改变对自首的认定没有实际意义。
总之,将认定自首问题准确纳入司法审查已大势所趋。然而,这需要一个国家各方面制度的配合,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对自首认定的审查制度未来走向应当是多元化、开放化的。我们也主张要循序渐进,通过经验进一步来完善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通过经验来弥补理性构建的不足,防止因激进带来的困境。
上述只是本人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十种认定自首疑议问题进行的归纳、阐述,可能还有许多情形没有发现、透析。通过本文想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参照以前的相关规定,对自首认定进行分析、研究,为实践提供更多的理论基础。认定自首问题源于实践的需求而产生、发展,自然也会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