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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牢头狱霸”问题的调查分析 |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0-12-15 来源: 编辑: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牢头狱霸”问题的调查分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田建国 舒小平 佟开云
导言
进几年来,全国的一些看守所频频发生在押人员被殴打致死的情况,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看守所内“牢头狱霸”的作用不可忽视。通俗地讲,“牢头狱霸”,就是在押人员中的“黑老大”。其主要是由被抓捕入狱的黑恶势力“头面人物”或是蹲过监狱两次以上又重新犯罪的嫌疑人或犯人。这些人,主观恶性很深,反改造意识和组织领导犯人对抗政府的能力强,他们凭借对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规定和生活比较熟悉,对刑罚处罚的结果和刑事诉讼程序的有些内容比较了解,自行总结编制一套简单易懂操作性极强的“老改经”,对其他在押人员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控制和操纵,加之其本身体型彪悍、生性顽劣、诡计多端、心毒手狠,使得很多在押人员对他们“望而生畏”、“言听计从”,因此,他们在大多数在押人员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和比较强的号召力、影响力,他们则更是为非作歹、为所欲为,其行径恶劣、猖狂的程度令人发指,更是常人所难以想象的……。在看守所里,“牢头狱霸”纠集有前科的同伙,散布和制造各种仇恨司法机关的言论,貌似讲究“江湖义气”,实则蛊惑人心;表面上配合监管部门工作,实则阳奉阴违、纠集同伙、破坏监管、对抗审讯。他们动辄造谣生事,吵监闹号,破坏监规,对初犯以及其形象简单易懂的方法向同监室的在押人员传授刑事犯罪方法和手段,传播形形色色性犯罪的过程及作案情节,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教唆“新人”犯罪后巧妙脱身、逃避打击的“诀窍”,强化了在押人员对抗政府、仇视抗社会、铤而走险、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心理欲求和行为上的冲动感,严重地妨害了国家劳改机关和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在在押人员中,加剧了 “重复感染”和“交叉感染”。有不少偶尔失足的青少年和成年初犯,有了短短的监狱生活或被监管的经历后,一下子就演变成了违法犯罪的“高手”、“老手”或“多面手”,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地损害……。
为了进一步加深对“牢头狱霸”的认识和了解,把握其形成的原因和行为轨迹,从而更有针对性地集中重拳,强化监管、严厉打击、有效遏制,不断提高新形势下依法有效监管、改造罪犯的能力和水平,克服监管劳改场所的“大染缸”效应,努力把偶尔失足的人尽快、更多地改造成为社会有用之才,在最大的程度上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以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与和谐,为此,我院结合长期的监所检察工作实践,对近年来“牢头狱霸”问题的表现、特点及成因等进行了专门的调查分析,现报告如下。
一、“牢头狱霸”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利用公安机关监管部门赋予的“特定责任”或“特定身份”给自己“抬点”、“壮门面”,为自己成为“牢头狱霸”奠定政治基础
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践调查我们发现,公安机关看守所或是劳改机关的监管干警,出于种种原因,总是习惯于对他们自认为“值得信任”的在押人员“委以重任”,授权让他们当“号长”或“大值班”(这些称谓,都泛指受监管部门委派,在监室或劳改场所管理犯人的在押人员)。这些人,表面上对管教干警低头哈腰、阿虞奉承、表现积极,为政府服务,而一旦他们骗取了监管部门的信任,在监室里当上了“头儿”以后,便阳奉阴违,明面上为监管部门做事,暗地里却煽风点火、蛊惑人心、制造事端、破坏监管秩序,通过与政府对抗来排解隐藏于其内心深处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仇恨情绪。尤其是那些惯犯和几进宫的劳改犯,他们内心里对政府和司法机关更是充满了敌对情绪、恨之入骨,一旦有机可乘,便秘密进行破环和报复行动,甚至会组织犯人集体暴狱,十分危险。可是,在这些人的本来面目,在凶相毕露之前,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被管教人员识别的。更为阴险的是,那些“号长”们,特别擅长玩弄政治手腕和伎俩,他们特别善于巧妙地运用监管部门授予的“官衔”和“特权”,以此为“王牌”,给自己“抬点”,仗势欺压其他的人犯或犯人,从点滴小事做起,逼迫其他在押人员养成服从自己的习惯,并逐渐实现对大多数在押人员心理和行为的控制。天长日久,“号长”的“特殊地位”被确立、巩固起来,他们的翅膀硬了以后,便演变成了地地道道的“鹰头”、“狱霸”。其他人犯或犯人对他们望而生畏,往往是“言必听”、“行必果”。不少在押人员,宁肯公然违反监管秩序、对抗公、检、法,也不敢得罪监室内的“号长”……。从事实上看,“号长”,就是“牢头狱霸”的“雏形”,他们得势之后,在监室里以“老大”自居。他们把自己尊奉为“鹰”,对被奴役的人犯视为“鸟”在监室里秘密规定,“鹰”让“鸟”干什么,“鸟”就必须乖乖地服从并做好。否则,就会受到“罐焖鸡”、“小炖肉”、“骑马砸骆驼”等惩罚。当上“鹰”的“号长”和“大值班”,关起门来在监室里当“皇上”,为所欲为、干尽坏事……。他们严密而有力地控制着监室内的各项活动,逼迫大多数在押人员听从他们任意摆布。还经常制造对政府和司法机关仇恨的情绪,并凭借自己特殊的地位和势力以及蹲过监狱的经验,教唆、逼迫其他在押人员庭上翻供、对抗监管。
(二)私设“刑罚”、“公堂”,手段卑劣残忍, 残害同室,在在押人员中树立“威严和声望”,为其日后巩固“牢头狱霸”的地位笼络人心、建立组织体系并提供措施保障
在专项调查中我们还发现,“牢头狱霸”直接指挥或参与体罚、虐待他犯,在看守所里私立公堂、“狱规”、“所规”和“刑罚”,一旦有人破坏了这个“规矩”, 他们就通过设计、操纵,甚至自己动手将同监室“违反了规矩”的在押人员活活打死,或使其致伤致残,大摆威风、发泄淫威。“牢头狱霸”在看守所欺压在押人犯所采取的“刑罚”主要表现形式为:“罐焖鸡”、 “星球大碰撞”、“冰美人”等等。其中,“罐焖鸡”就是用几层棉被把人蒙在里边然后数人用手猛掐他身体的各个部位,而且被掐者还喊不出来。“冰美人”是指,鹰头”对新进所、“不顺把”的犯罪嫌疑人,在寒冷的三九天里硬逼他们自己用冰冷的水“洗浴”,使其被冻得浑身发紫、发僵。“星球大碰撞”是指,让新进所的人犯在监室的两头站立,当发出号令后强迫他们急速奔跑相撞,致使他们被撞的头破血流,藉此彰显暴力、寻求极端变态的快感。与此同时,也向同监室及其以外所有的在押人员表现了“狠”,展示了“威”,给在押人员造成了一种恐惧感和“害怕被伤害”的心理压力,因此,以前那些“不顺把”的“老人”变得听话了,至于刚进监号的“新人”,则更是“令必行”、“行必果”。
(三)“现身说法”、“当场示教”,无视政府,公然怂恿、指使在押人员破坏监管、抗拒改造,充分暴露了“牢头狱霸”反党、反政权、反社会的政治思想倾向
有犯罪前科的惯犯仗着自己经常与司法机关打官司熟悉法律常识和诉讼流程为依据,向新进所的犯罪嫌疑人炫耀自己对犯罪嫌疑人所触犯刑律及今后所判刑期在监室内开庭。他们秘密在监室自己搞模拟法庭,根据在押人员所涉及的案由情况进行“法庭调查和宣判”,然后,告戒同监室的人员说:“你们记住,你们的刑期是你们自己给自己定的,你交代多少,法院就判你多重。所以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就少说点,到了监狱再主动交代点,还落个坦白自首检举他人,还能减刑,这是我们几进宫的人用大刑期换来的经验之谈。”目前,“坦白从严,牢底坐穿”!“抗拒从宽,回家过年”!的顺口溜,几乎每一个在押人员都耳熟能详,远远要比国家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制定的“监室监规”记得牢靠,运用的得体适当……。可见,这种运用“亲身经历”手把手地教唆方法,给不少初犯“壮了胆”、“打了气”、“撑了腰”,在“鹰头们”的教唆之下,起初认罪态度较好的在押人员,变得狡诈而“不守规矩”起来,他们或是无事生非、吵监闹号,或是与公、检、法办案人员公然“叫板”对抗或暗中周旋,以至于出尔反尔、当庭翻供、对抗侦查、公诉和审判,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破坏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从十几年监所检察的实践看,“牢头狱霸”自私自利、唯利是图,,尔虞我诈,巧取豪夺等卑鄙、残忍言行,对于缺乏生活经验和鉴别能力偶尔失足的青少年来说,其腐蚀性更强、影响更深、危害更大……
二、“牢头狱霸”屡禁不止的原因
产生“牢头狱霸”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泄憎恨”的心理、“进行报复”的心理、“维持不平衡心态”的欲求和“好逸恶劳、贪婪凶残”的心理综合交织在一起,是导致“牢头狱霸”滋生、发展和愈演愈烈的主要诱因
犯罪是主观恶性邹然间的迸发和集中表现。而“牢头狱霸”则是在特定的心理动意的支配下,依托于特定的客观环境逐渐滋生起来的。“牢头狱霸”在涉足犯罪之前,或许也曾有过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对幸福的追求与渴望……。然而,当他们实施犯罪,尤其是“几进宫”之后,在他们的内心深处,诸如“善与恶”、“梦想与现实”、“过去与现在”、“自身与他人”、“痛苦与欢愉”以及“付出与收获”、“得到与失去”等等这些现实生活中频频对比而造成的强烈反差感,使他们日益形成了一种极端变异的心态,最终,他们丢弃了善良、离开了正义,选择运用邪恶的手段来维护或是获取他们理想中的“公平和正义”。通过对大量的“牢头狱霸”接触,他们持有的心态不外乎一下几种:一是“憎恨”的心理,他们从来不愿意面对自身的罪错与责任,把现实的痛苦都归结于政府、社会和他人,因此,他们的心中充满了“仇恨”。二是“复仇”的心理。在他们内心深处隐存的颇为强烈的“憎恨”情愫和感觉,既像一把无形的利剑久横于他们那色厉内荏、十分脆弱的心窝,又像是一头怪兽被锁在了“心房”,而且,它们还在不时地上下、左右地搅动着、窜跃着……。这,就是“复仇”的欲求。所以,“牢头狱霸”们,要随时随地寻找时机,力求在最短暂的时间内取出“利剑”、放逐掉“怪兽”,因此,他们便选择了犯罪、选择了暴虐和凶残……。三是私欲膨胀,追捧奢华糜烂生活的极端变态心理作崇。在笔者在长达十几年的监所检察实践中,曾经接触到了形形色色“牢头狱霸”。要说对他们的总体印象,“欺软怕硬、嫉妒贪婪、狂妄自负、欲壑难填”是他们的缩写。四是消极灰暗和极端不平衡的心态,也是有普通罪犯变异成为“牢头狱霸”内心驱动力之一。这类罪犯被羁押在看守所或监狱里,总是想着充当“老大”,恃强凌弱,骑在别人的头上作威作福。他们当中,大多是涉足过杀人、抢劫、强奸、涉黑、涉恶等暴力犯罪案件。这些人的“人性”早已丧失殆尽……。有的“牢头狱霸”经常这样讲,:“老子要把失去的年华找回来,我治不了警察,我还治不了你们?”“我的人生价值就是要在你们的身上有所体现”。他们在监室内采取偷、拿、卡、抢、压等各种手段恶意侵占其他押犯的饭食、掠夺他们的衣物和钱财。尤其是对待进到号里的外地人员或是农民,则是更加肆无忌惮。他们利用“鹰头”、“狱霸”的特殊地位,经常逼迫其他在押人员玩“斗鸡”,两个人模仿公鸡争斗的情形在号里“表演”。“斗鸡”之后,两个人各个头破血流,目不忍睹。但是,那些“牢头狱霸”确张牙舞爪、狂喊较好,感到很刺激、很有快感。“斗鸡”这事,一般都是由“牢头狱霸”们看着别扭的在押人员去干。谁若不从,就会收到“罐焖鸡”、“小炖肉”或是“星球大碰撞”等这些“牢头狱霸”们在监室内私设的“刑罚”的折磨。
他们就是这样,通过欺辱、残害同监室人员和实施其他一系列为非作歹的行径,来获取精神上的满足和人生的成就感。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使他们宣泄了憎恨政府、仇视社会、藐视法律的消极情绪。
(二)“思维错位、“方法不当”、“用人不力”,简单套用“以恶制恶”、“以毒攻毒”的方法,导致监管改造工作大打折扣
公安机关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监管工作,应当由公安干警依法进行,这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然而,少数管教干部,法律知识贫瘠、政策水平低下,工作思路和方法错位,出于种种理由滥用“犯人管理犯人”方法。被看守所擅自使用的在押人员,有的被称之为“号长”,有的被称为“班长”,也有的被称之为“大值班”。称谓不同,职能都是一样的,就是充当公安机关管教人员的“小跑”、“拐杖”。其结果,不仅“以恶制恶”、“以毒攻毒”的效果没有达到,反而使公安机关的监管和改造工作大打了折扣,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首先,助长了“牢头狱霸”的嚣张气焰,使其非法活动合法化。利用看守所赋予的管理犯人的权利为所欲为。加之有的管教遇到问题时不深入调查研究,对“号长”反映的情况偏听偏信、独断专行,在客观上给“牢头狱霸”们“提了气”、“抬了点”,使得他们更加有持无恐、为所欲为。因为其他在押人员并不了解内情,也猜不透“号长”与管教之间究竟有什么“马迷”的事情,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对“号长”的话言听计从。但实际上,有很多事管教根本不知情,是“号长”打着管教的旗号干的。时间一长,真真假假、假假真真,谁也弄不清到底是怎麽回事。最后形成了“谁要是不听‘号长’的就是违反监规”的异常局面,最后导致“号长”说话越来越“灵验”、在在押人员中的“政治地位”越来越高,终于出现了只要“号长”看不惯谁就“办谁”、就使对方处于经常“挨整”的局面。
(三)看守所管教干部结构不合理,干警资源整合不力,方法不科学,是导致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措施不到位,监管及处置的程度不够坚强有力、“牢头狱霸”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
随着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不断加快,犯罪手段、特点和表现形式也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涉案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对抗侦查、抗拒监管和改造的能力也在不断地增强。可是,少数公安机关的看守所工作,相比之下却是停滞不前。如果更加确切地表述的话,应该说,他们已经被时代跑在了后面。因为,不论是他们现有的监管工作思路、格局和制度,还是监管工作的举措、队伍整体架构和综合素质,都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今形势的发展客观要求,更不用说是在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和公正廉洁中发挥出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有的作用了……。
一是这些落伍的监管部门,在诸多方面依旧是“老一套”,即:“人员老一套”、“工作思路老一套”、“工作办法老一套”、“队伍结构和素质老一套”,工作的质量、水平和效率明显滑坡。如,在人力调配上,年龄偏大、法律知识浅薄、极个别的干部,是作为被甩下的“包袱”或“问题”干部而被调进看守所。多少年来,不管看守所监管工作对象出现什么样的变化,有些看守所的人员编和巩固走布局等却制始终如一。
二是看守所羁押人员如突然曾多,现有管教人员力量不足、措施难以到位;即使明知在押人员违反了监管秩序,但是处理起来也只是不疼不痒、软弱无力。
三是有些看守所目前监管的是在押人员大部分是八十年代以后的二、三、四次进宫的“老手”,在其劳改中由于不同犯罪性质的罪犯放在一起监管,他们之间交叉感染和传播犯罪的伎俩,相互“取长补短”,使他们的侦查、逃避打击和抗拒改造的能力明显增强。然而,目前看守所的管理人员和教育人员在法律政策水平、犯罪心理学和管理学知识等方面都很缺乏。相比之下,那些有能力的,体力强壮的,业务知识强的公安干警都被充实到了办案的第一线。除了少数“问题”干部被调入外,老弱病残、业务能力差的也被“充实”到看守所。因此,对“牢头狱霸”的整治工作特别显得苍白无力。
四是虽然说现在绝大多数的看守所都用上了监控系统帮助了警察多了一双眼睛,但是掌握在押人犯的心理和动态还缺乏人的管理和心理上的沟通。管理层面上,在经济和社会日益发展的新形势下,没有真正做到科学发展、统筹协调、与时俱进,更没有针对当前社会发展的状况和在押人员的年龄、身份、案由及来源等具体特点和变化情况因势利导做好在押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所以,当前看守所监管工作的质量、水平和整体效果仍旧出于科学发展的“瓶颈”状态而难以自拔,与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和需要相比,差距还确实比较大。
(四) 对“牢头狱霸”打击不力,客观上为他们提供了为非作歹、滋生邪恶的土壤和环境
在专项调查中发现,有一些看守所对“牢头狱霸”恶劣行径姑息迁就,处理比较暧昧。发生的很多事件,从形式和性质上看,按理说已经涉及到了重新犯罪的问题,但是,由于管教对曾经当过“号长”的“牢头狱霸”们讲“情面”,所以,对他们非作歹的行为进行处理时“轻描淡写”,只是象征性地加带一下械具或关一关独居了事。另外,也因为牢头狱霸的活动隐蔽性比较强,同监室和被打的在押人员害怕被报复,所以,谁也不敢出来举证揭发,即使是被打致伤血流满面的被害人,当着“牢头”、“狱霸”的面,也不敢讲出实情,向管教硬说是“自己不小心,摔倒了碰的……”。“牢头狱霸”们在一旁得意洋洋,管教们好似真的不知情,却又好像“心领神会”,一看没有出人命,随便过问一下,就“鸣金收兵”了……。这,在客观上,也大大地助长了“牢头狱霸”们的嚣张气焰。
三、打击、遏制“牢头狱霸”的对策
(一)加强公安机关看守所和劳改机关干警队伍建设
公安机关看守所和监狱机关履行的监管职能,是国家机器运行、运用国家法律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对敌对分子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体现。监管职能能否得到有效地发挥,直接关系到国家社稷安危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工作生活中的安全感和全社会的安宁与和谐。因此,切实加强监管机关队伍建设十分重要。然而,现今少数监管单位和部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淡化,仅仅从局部的工作需要和方便出发,把“老、弱、病、残”或是上级自认为“能力底下”或是“带载儿”的问题干部“调入”这一特定的、履行专政职能的要害部门。而那些年富力强、政治过硬、业务精良的骨干都被充实到所谓的办案一线了,这在实事上,就导致了监管场所“兵力虚弱”、“运行不灵”和“监管不力”,其潜在的政治恶果相当严重的。相比之下,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全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新形势下的犯罪分子也不再各个都是“低能”,相反,他们的作案手段、规避法律、逃避侦查、审判和抗拒制裁、改造的能力都在不断地增强。在这种强烈的反差之下,有些监管场所“牢头狱霸”犯罪活动猖獗并愈演愈烈局面的出现就在所难免了……。因此,科学调整监管场所干警队伍结构,优化其年龄和知识层次,把大批“德才兼备”、具有过硬对敌斗争本领和办案经验的精干警力充实到监管场所这一“惩治犯罪、改造犯罪、对敌斗争的最前沿”已势在必行。
(二)加强监管工作人员教育管理,有效保障监管工作制度措施落实
“牢头狱霸”为非作歹而依然能够逍遥法外的实事就足以表明监管工作的不得力。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改变现状,就必须善于抓住问题的根本点、拿出解决矛盾的办法来。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要保持头脑的冷静和清醒,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找准监管场所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看准“狠抓监管场所教育管理这个前提”、抓住“建立健全严谨规范的监管制度和措施这个关键”、把握住“严格监督、有效保障各项规章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这个根本。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建议,主要基于如下考虑:一是监管力量的配备与监管工作的难度和强度相比极为不适应。如,不少管教人员,由于年龄偏高、文化知识层次偏低、身体健康情况偏差,对其管辖的在押人员简直就是“情况不清”、“底数不明”。譬如说,现在在押人员基本上属于什么性格?最喜好什么罪惧怕什么?思想情绪变化的起因和内心矛盾冲突的交汇点究竟在那些环节上?尽管他们与在押人员已经打交道多年,但是对上述情况却知之甚少。所以,监管工作只能是简单应付差事。二是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工作职责上的严重错位,使监管工作质量大打折扣。如,有的管教人员过于自负,不顾自身的情况盲目地套用“以黑制黑、以恶制恶,使用犯人管理犯人”的办法。本应由其自身依法严格履行的监管职责,却擅自委派“号长”或“大值班”去办。而在事实上,有些管教人员的智商、情商和学识并不一定都在想被他利用的“号长”们之上,所以在监管场所的日常管理上经常被“架空”而不知,加之自身固有的主观臆断、看问题浅显、简单生硬等薄弱环节,结果不但使得监管工作受损,反而为“号长”、“大值班”逐渐演变成为“牢头狱霸”铺平了道路……。三是有些监管机关对在押人员的监管措施和制度不健全、安全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比较薄弱。不少制度仅仅停留于写在纸上、念在嘴上或是挂在了墙上,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迎检”、应付上级主管单位考核评比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用的。至于到底管不管用,不少内容都没有实际考察过。对于检察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纠正违法建议,也只是看两眼就扔到了一边;若是口头纠正违法建议,则更是“让给你一只耳朵”,这一边听、那一边旧冒掉了,“水过地皮湿”而已,根本就管不了多长时间。
(三)进一步加大惩治和打击力度,对经查证属实、罪大恶极的“牢头狱霸”,该重判的重判、该杀的坚决杀掉
客观地讲,对“牢头狱霸”的打击处理,应该说是不够有力的。这也正是当前一个时期以来“牢头狱霸”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切实有效地进一步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已成为立法和司法环节的重要任务。在针对“牢头狱霸”犯罪不断完善立法的同时,更要用足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有可能演变成为“牢头狱霸”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坚决依法严厉查处、给予强有力的震慑,对于“仇视政府”、“藐视法律”和“对抗监管改造”的“牢头狱霸”,该重判的重判、该杀的坚决杀掉。在不断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达到使其“不能犯”的同时,更要使徘徊于犯罪边缘、或多或少存有犯罪侥幸心理的人,在内心深处对国家法律制裁和专政手段产生“强烈的畏惧感”,从而达到使其“不敢犯”!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
(四)加强对监管工作的社会监督,并给予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在专项调查中我们发现,监管工作的社会透明度是比较低的。有些监管场所的工作,根本没有引起上级领导机关和部门的重视。当然,这样讲,不能够完全归责于监管部门。不少监管场所的硬件建设相当落伍,必要的监管设备和措施仅仅是再表面上到位了,实则中看不中用。有些监管场所干警的工作条件艰苦、津费紧张、问题成堆却无人愿意问津。不仅如此,各种形式的审议或听证会也很少关注监管机关的工作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上述情况,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相比,与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提出的,要大力做好“三项重点工作”要求相比都相差甚远……。然而,监管机关是国家专政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特定的地位、职能作用和使命是无可替代的,不论是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还是社会各界,对监管机关的工作都应给予鼎立支持,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一年之内,对于监管机关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等情况,至少应当审议和视察一次(当然,形式还可以根据需要不断创新和丰富),要亲身深入看守所和劳改场所,体会一线干警的工作环境和艰辛程度,与辛勤工作在监管机关一线的管教人员“面对面”,听取他们的呼声和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摸清监管机关的工作底数,深入了解、并切实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自身难以克服的各种问题和困难,才能不断提高国家监管机关教育改造工作的整体水平和质量,才能把更多偶尔失足的人尽快而彻底地改造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新人”,才能进一步有效地降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才能更加有力地发挥国家监管机关应有的专政职能作用!
监所检察监督工作实践和调查结果一再表明,当前仍有不少的国家监管机关和劳改场所面临着监管设备落伍、必要经费短缺、人员年龄结构偏高、学历层次和经验水平偏低的情况,他们的工作依然处于“无闻、无援、无助、无奈”的状况,这种现状,再也不能够继续下去了。否则,我们的社会将要承受十分难以令人承受的结果……。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一样,都存在“负物质”,它无影、无形、无踪,所以人们对它的存在往往是忽略不计的。然而,总有那么一天,一旦它的作用突然之间显现出来的时候,其震撼力之强大,或许是我们的国家和社会难以面对和承受的,对全局的危害有可能也是再也无法弥补的了……。退一步讲,虽说是“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但若是从巩固国家社稷、促进“三项重点工作”以及“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还是“未雨绸缪”超前整治、有效地防患于未然更为可靠一些。因为,近年来“牢头狱霸”违法犯罪活动猖獗、愈演愈烈的现状和趋势,就已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活生生的例证,是时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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