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教育
管理的现状及对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王少荣 李艺宏
看守所依据《刑诉法》及《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留所服刑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由于留所服刑刑期短以及看守所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其改造工作尚在探索中,未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足够重视,是一个亟需加以研究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驻所检察工作实践,就留所服刑罪犯的管教工作做了一番调查。
一、留所服刑罪犯的主要特点
1、留所服刑罪犯呈上升态势。以笔者所在看守所为例,随着轻刑化趋势的日益明显,从近几年看守所羁押人员的总量看,留所服刑罪犯所占比例逐年上升,一个日均羁押量为 120人左右的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一般日均为25人左右。从留所服刑罪犯所涉及的犯罪类型上看,盗窃、诈骗、寻衅滋事、赌博等犯罪占了绝大多数,约为80%以上。从人员户籍上分析,据我所近几年的不完全统计,本地人员居多,占留所服刑罪犯的总关押量的90%。
2、罪行轻,刑期短。留所服刑罪犯大都是罪刑较轻,被判处刑罚三年以下,且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居多。少则几个月,只有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经上级批准留所服刑的罪犯。
3、周转快,波动大。由于留所服刑罪犯刑期短,经过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下来,余下在看守所服刑的时间更少,因而新陈代谢非常快。正因为周转快,大部分人调监后刚适应留所服刑生活,却又临近刑满,因而情绪难以稳定,思想也比较活跃,考虑个人问题较多,常因一些不愉快的事引起思想波动。
4、减刑、假释愿望实现难。由于留所服刑罪犯的特殊性,减刑、假释的可能性相对较少,若减刑、假释无望,改造也乏力,想混日子的居多。伴随留所,在刑事诉讼阶段中的担忧也宣告终结,罪犯剩下最大盼头就是争取减刑、假释早日获得自由。如果他们感觉自己减刑、假释无望,大部分人就会抱着"混、熬"等想法,只盼望等到刑满释放,对改造缺少积极性。从我们看守所而言,每年减刑、假释只有个别。
5.管教难度大,重新犯罪率高。这部分罪犯在看守所期间没有经过良好的教育管理,社会和家庭反感,又无经济来源,再走上犯罪的道路占相当比例,有的甚至几进几出看守所。他们中有相当部分人抱着过一天算一天的想法,对看守所的管教工作往往采取阳奉阴违或不理睬。如既不跟管教民警反映监室动态,也不愿意提供所知的案件线索。另外经过批准的一年以上的留所服刑罪犯,除有一技之长的对象外,还有一部分是属"照顾犯",这些人由于家在本地,人熟、地熟,关系复杂,在减刑、假释等问题上要求照顾的多,拉关系,托人情的也不乏其人,处理不好是诱发腐败因素之一。如果看守所不认真对留所服刑罪犯实施良好的改造,其出所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近年来,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较高的状况即证明了这一点。
二、罪犯教育改造的问题突出
(1)没有配备专门管教干警,人员经常更换,素质较低。2009年至2010年,我县留所服刑罪犯保持在20人至30人之间,没有配备专门管教干警,留所服刑罪犯的管教与其他在押人员没有什么区别,干警没有经常教育改造专业培训,都是“半路出家”。看守所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刑事诉讼进程的顺利进行,工作重点放在临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以人员安全为首要标准,传统思想一直认为已判的短期服刑罪犯是“安全”人员,思想稳定,不会多事,因此在教育管理上下的功夫少,管理干警配备也很少。管教干警缺乏培训、学习,素质参差不齐,队伍十分不稳定,经常出现有岗无人或一人多岗的现象。
(2)管教干警管理方法简单。管教干警满足于“关得下、管得住”,较少从思想改造上下功夫、从罪犯的年龄特点、生理特点、心理特点、文化特点入手创新教育改造方法,生硬说教,吸引力低,效果不明显;对违犯监规罪犯常采用惩戒、禁闭手段,较少关注其思想、心理等,管理难达到教育、挽救效果。
(3)重生产劳动,轻思想改造。《看守所条例》一直强调"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可现实监管工作中,却正好本末倒置,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甚至淡漠了改造罪犯目的,整天生产劳动任务排满,一日生活制度成为摆设,学习法律和文化知识成为口号,劳动舍房内务卫生和其他监舍相比差距较大。特别是碰到劳动生产旺季,不惜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这不仅挤占了内务卫生、文化学习、思想改造的应有时间,而且也严重影响了罪犯的正常休息和合法的人权。这些现象造成罪犯厌恶劳动,也违背了通过劳动改造人的良好初衷。
(4)个别管教干警处事不公,管理威信大打折扣。由于本地户籍人居多,各种关系渗透到教育改造过程中,管教干警没有正确处理廉洁执法与人情关系,或被人情左右,在安排工种、业务或者在生活上存在偏袒行为,在管理中处事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影响整个改造群体,影响整体改造效果和司法公信力,罪犯对其管教干警和司法机关产生信任危机。
(5)地方对监管场所的资金投入不够。地方政府对看守所的投入经费仅能维持运转,没有更大的财力来进行其它建设,更不要说对罪犯进行技能培训、文化教育等。目前,我县的看守所拨付经费是按照罪犯人头计数的,即每人每月180元,包括罪犯的水电费、洗理费、被服费、伙食费、医疗费和教育改造费。对看守所的经费拨付也相当有限,各种设备、设施能用则用,能拖则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留所服刑罪犯的改造效果。
(6)公安机关对看守所工作存在认识上偏差。由于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放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领导对监管场所重要性的认识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人员配备上,往往将“老弱病残”的干警、有过小节的干警、人际关系处理不好的干警调入看守所。让这些需要领导“操心”的对象来管理罪犯,其效果如何可想而知。
(7)看守所干警经济待遇差。实行新“警务模式改革”以来,看守所干警的工作任务、工作压力成倍增加。看守所需要24小时值班,干警日夜班轮换,无论酷暑寒冬,工作辛苦但却没有得到相应回报,严重影响工作积极性。
(8)干警的素质仍需提高。管教干警应具备比较全面、过硬的素质要求。如有知识、关心时事、精通法律、懂犯罪心理心、口才好、有耐心等。但是部分干警平时不认真学习教育改造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掌握有关刑事改造政策,把握罪犯的心理特点,对罪犯改进管教工作不专业、不内行,不注重自身的思想政治修养、道德规范修养,责任心不强,对工作要求不高,只求看管好罪犯,维持好秩序,充当好保安的角色,管而不教。
(9)认识上存在差异。简单地将对留所服刑罪犯改造工作看作"一留、二看、三放",将服刑等同于改造,把服刑罪犯关押到期,满足于罪犯不出事,等到刑满离所。在工作实践中研究分析留所服刑罪犯思想特点少,安排生产劳动较多。所以全所上下对留所服刑罪犯改造工作仅仅停留在差不多就行,能应付上级检查就好,少有管教特色和业务创新,更谈不上教育罪犯洗心革面。
(10)管教松懈,监所安全隐患多。监所安全是监管工作的生命线,而管教是关键。但现实监管工作中,普遍存在重视未决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忽视已决罪犯,特别是对留所服刑罪犯的严格管教。这是因为长期以来,特别是连续多年无安全责任事故的看守所,大家普遍错误的认为留所服刑罪犯罪刑较轻、刑期较短,一般不会有脱逃或自杀这样愚蠢的行为。正因为这种模糊认识导致对留所服刑罪犯管教松懈,乱开监室窗门,甚至熟悉监区钥匙、代替民警整理档案等,形成监所内的"自由犯"。
(11)教育方式单调,流于形式。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改造存在着形式简单、内容单调的不足。遇到罪犯违规违纪情况,管教民警不是束手无策,就是简单采用训斥、关禁闭等方法处理了之,甚至出现打骂体罚罪犯的现象。一些看守所民警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方法就是大课教育加上个别谈话,很少分析罪犯的情绪变化和研究罪犯的心理问题。有的管教民警虽有一定的个别谈话教育任务,但往往因追求谈话数量而忽视质量,最终导致流于形式,难以取得改造实效。还有相当一部分看守所把建设监区文化的认识看作是应付检查考核等形式上东西,因而所做的工作肤浅、缺乏深度和力度,如有的看守所因无专项经费,图书室图书品种少,内容旧,长期不更新、不增加,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感化。
三、留所服刑罪犯的管教对策
针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改造特点与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应开拓思路、积极探索,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采取措施,落实对策,以切实有效的促进罪犯教育改造,达到 "治病救人"和"平安社会"的目的。
1、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扎实抓好罪犯改造工作。思路决定出路。要从政治高度认识和做好留所服刑罪犯管教工作,把管教工作与看守所的安全稳定、公安工作整体效能、和谐社会联系起来。每个管教民警必须从大局出发,看守所刑满释放的人员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按照我所平均每年刑满出所25人计算,如果工作做不好,将给我们党和政府树立了很大的对立面。其次,要增强和激发监管民警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切实做到从优待警,大力宣传监管民警的先进事迹和敬业爱岗的风范;要不拘一格降人才,积极向上级推荐德才兼备的年轻优秀民警到领导岗位;要加大民警交流力度,使监管队伍充满活力生机。再次还要对留所服刑罪犯改造工作从学习法律法规、遵守监规纪律、认罪悔罪表现、积极劳动生产等诸多方面予以分解量化,科学考核,鼓励业务创新。
2、规范化管教,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首先要强化民警安全第一、一损俱损的意识。其次要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如在监区建立全方位的监控系统,这样既可以便于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也利于弥补警力不足的问题,使管理真正做到技防和人防相结合。再次要细心教育、合理布控耳目。特别对情绪波动大、思想不稳定的人员要严密监控,耐心细致做思想教育和情感管理。另外还要规范会见、购物、看病、探监、劳动等环节的管理。如在劳动车间,要有足够的警力跟班作业、实施面对面管理,要狠抓落实民警保管、清点劳动工具的制度及点名制度。
3、合理安排生产任务,确保教育改造功效。在关注生产劳动经济效益、惩罚作用的同时,也要积极发挥其教育的功能。第一要合理选定生产项目。最好是有一定的技术性、少危险性,高利润的加工项目。比如来料加工,既可让犯人学到一定的技术、便于新生后就业,又可以体验劳动光荣,增强自食其力的信心。第二要合理的安排时间。我们在分配生产任务时必须遵守《劳动法》和《看守所条例》等有关制度,这样既使罪犯不因无事可做而感觉空虚,惹是生非,又保证罪犯有足够的休息、学习和内务卫生时间。第三要因人而异、分类生产。充分考虑犯人的特长和实际能力,量才而用。对新入监和"老弱病残"的罪犯予以适当减少劳动任务或安排相对轻松的岗位。如搞公共卫生、产品分发验收等工种。
4、丰富监区文化生活。我们要突破只管不教的旧观念和浅层的法制、形势教育的老套路。要一年一度制订教育计划,规划课程的开设、教材的编写、老师的确定和时间的安排。宁可少赚钱,也不挤占留所服刑罪犯每周一天的上课时间。其次在教育内容上,不仅要开设法制、道德、文化、实用技术课,还要注重心理学和行为学的教育。根据一项调查显示,看守所的服刑罪犯70%以上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为此,光靠平时的谈心和上大课等常规教育,并不能根本上实现"治病救人"的改造目的。另外要经常性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在监区设立图书室,落实借阅制度,并经常更新图书,还可以鼓励罪犯叫家人寄一些健康有益的书籍,使罪犯感到刑期象学期,打消罪犯混日子的心态,使他们充实地结束刑期,既提高了素养,也得到了改造。
5、健全服刑改造机制。第一要突出值日生制度,以便自我管理,自觉改造。针对值日生职责,进行公示张贴,并根据表现和评选结果进行物质奖惩和加扣分,这样不仅消除了罪犯的被压迫感和消极改造的行为,而且激发了他们相互监督、自我约束、集体主义、力争上游的改造热情。第二要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力求规范、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奖罚考核办法》标准,对罪犯的考核做到日登记、周评议、月公布。第三要分级管理,区别对待。对表现突出、改造积极的罪犯除了给其减刑、假释外,还可以考虑改善伙食、亲情电话等特别奖励,体现积极改造与否的区别,从而使罪犯体验到认真改造的信心和动力。第四要畅通出口,帮助回归社会。对要刑满释放人员不能一放了之,在释放之前要进行有关社会形势和正确融入社会的教育,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尽绵薄之力。
总之,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阵地,直接关系到平安社会的构建。面对这一新的课题。亟需我们积极探索、努力实践、认真总结。
二0一0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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