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我区消防执法中火灾责任认定和火灾调查管辖问题的请示》(新公办[2002]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37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直接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错直接引发火灾事故所应负的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过错虽未直接引发火灾事故,但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蔓延、扩大等所应负的责任。
二、未设公安消防机构的县公安局,可以按《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并以公安机关名义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