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8月11日,上海市检察机关对此前涉嫌“间谍案”的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负责人胡士泰,员工刘才魁、葛民强、王勇等四人作出批捕决定,但罪名却变更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虽然一切仍无定论,但这43天中,许多事在悄悄地发生着,而且随着对力拓事件主要当事人的刑事问责进入司法程序,力拓事件已使所有相关者走到了利益抉择的三岔路口。
悬念待解 力拓案侦察未终结
罪名变化 律师确定
8月11日,上海市检察机关对此前涉嫌“间谍案”的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负责人胡士泰,员工刘才魁、葛民强、王勇等四人作出批捕决定,但罪名却变更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律师探访前,澳大利亚驻沪领馆工作人员已分别于7月10日、8月11日行使了领事探访权,但澳大利亚外长史蒂芬·史密斯对该国媒体称:“我们无权讨论此案的细节,或者(讨论)对他可能提出什么指控。但我们在探视时提出了上述两点问题,也提出了胡士泰寻找律师的问题。”
本案件中,为胡士泰、刘才魁、葛民强、王勇四人辩护的分别是段祺华、陶武平、翟建和张培鸿四名律师。这四名律师在上海滩都声名赫赫,前三人曾经荣获上海首届“东方大律师”的称号。
“整个会见非常顺利。”据刘才魁的律师陶武平向时代周报记者介绍,刘才魁是通过自己的妻子找到陶的。在8月17日上午,他见到当事人时,双方作了一些简单的沟通,”刘才魁情绪看起来还算不错。”
葛民强的律师,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翟建律师则表示:“我们没有交谈案情,因为有陪同人员在场。”翟律师说,这种情况下,嫌疑人会有自己的考虑,从律师角度来讲也没有意义。他表示,详细案情只有等公安机关递交起诉意见书后才能了解。
另一律师张培鸿也在17日下午也见到了他的当事人王勇。张培鸿也是受王勇家属的委托为其进行辩护。张培鸿对时代周报记者说,在见面中,他们的交谈并没有涉及到案情本身。“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希望我们不要涉及案情,所以我们只是跟他解释了有关法律”。张鸿培说,在这次会面中,他对王勇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从跟他会面的情况来看,王勇会偶尔出现激动的情况,“但总的来说,情绪很稳定,身体也不错。”
张鸿培同时证实,几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相互之间也没有沟通过,因为在目前的这个阶段,这种沟通既是不被允许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他们之间的利益有所不同。”但到了辩护阶段,如果利益有共同点而有必要沟通的话,也将进行交流。
张培鸿坦言,因为案子本身的“敏感”,他感觉到了压力。
但无论如何,将间谍罪变更为侵犯商业秘密,这已足经让本对中国政府批评不休的阴谋论者暂时转变了风向。
8月12日,在《华尔街日报》的眼中,力拓事件与2006年俄罗斯的“萨哈林岛工程案”联系在一起。当时,迫于俄政府的压力,荷兰皇家壳牌石油公司将萨哈林岛工程的大部分股权卖给俄罗斯国有天然气工业公司。“国家的干涉,”该报评论道,“不仅增加了外国公司来华投资的风险,也影响了中国公司的海外投资,这种做法只会让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继续抬头。”
然而,随着第二天凌晨,上海检察机关正式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批捕四人后。一夜之间,力拓一案从英文媒体中的外交争执,变成了相对温和的商业案件。
“这个结果令人振奋”,英国《金融时报》给予了这样的评价:“不把具有政治色彩的‘窃取国家机密’纳入罪名之举,而是以商业案件来定义此案,显示出了中国非常务实的态度。”
《中国接受新信条:生意第一》,《纽约时报》干脆以这样标题来响应,其分析指出,力拓一案的转折,可以说是商业的胜利。中国不再提及间谍罪,显然是与铁矿石进口价格的商业谈判有关。尽管,力拓员工仍要面临行贿与窃取商业秘密的轻罪指控:“但这些行为,只是全世界公认的商业谋略,而不是严重的国家间谍罪。”
力拓事件三悬念待解
7月5日,澳大利亚力拓公司驻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胡士泰等4人,因涉嫌刺探窃取中国的国家机密,被中国的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拘留,这一事件立即受到媒体的高度关注。目前这一被媒体称为力拓“间谍门”的事件仍未有结果公布,事件现仍有三大悬念待解。
悬念一:力拓涉嫌窃密员工将如何处理?
澳大利亚力拓集团17日首次就中国对其员工的行贿指控发表声明,称有关其员工行贿中国钢企高层管理人员的说法“毫无根据”。而近期澳大利亚外交部长也表态说,由于涉嫌偷窃国家资料而被抓的四名力拓员工可能会被按照商业案件处理而不是间谍案。
由于目前案情尚未公开,我们无从根据案件情况推测可能的处理结果,只能从中方外交部发言人的表态中得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确实掌握了相当的关于力拓员工窃取中国国家机密的证据。
7月9日,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秦刚曾表示,中国有关部门是在掌握了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胡士泰等人依法采取行动的,并称这是一起独立的司法个案。
而如果案情属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案情属实的情况下,胡士泰等四人自然难逃相应的法律制裁。
悬念二:中国铁矿石谈判机制是否将会改变?
力拓事件发生后,人们普遍关心,该事件将对正处与焦灼状态的铁矿石谈判产生何种影响?从目前官方与谈判的中方主角——中钢协的表态来看,铁矿石谈判仍在进行中,尚未有新进展,也从另一侧面说明,铁矿石谈判并未因力拓事件而宣告终结。
商务部发言人姚坚7月15日在商务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力拓案不会影响铁矿石谈判模式。
姚坚说,中国铁矿石贸易占全球60%份额,前三年铁矿石贸易价格持续大幅增长,对中国的钢铁企业经营状况造成很大影响。中国钢铁协会牵头有关企业参与铁矿石谈判,争取符合中国进口大国地位的价格。据了解,铁矿石谈判还在进行之中。铁矿石谈判模式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渠道和模式,还会进一步延续。
姚坚说,商务部会继续支持行业协会和铁矿石供应商,进行下一步谈判,促进中国和澳大利亚在铁矿石谈判中早日达到符合中国铁矿石贸易大国地位的价格。
悬念三:中澳乃至中国对外经贸合作是否受影响?
7月14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称,澳大利亚力拓集团员工涉嫌窃取中国国家机密一案不会影响中国与外国企业的合作。中国将一如既往地为外国企业在华投资、为中外企业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商务部发言人姚坚也指出,力拓案对中国总体吸收外资局面和经济贸易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中国和澳大利亚在多个领域有良好的合作,包括原材料、农产品、自贸区谈判等方面。作为在国际经济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贸易伙伴,两国也不会因为个案而影响到贸易环境和政策。
无独有偶,澳大利亚贸易部长西蒙-克林21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力拓事件并不会影响两国的自贸协定进展,甚至也不会影响两国的经济关系。西蒙-克林说,澳大利亚与中国的自由贸易协定(FTA)进展速度虽没有希望中的快,但力拓事件并不会影响两国的自贸协定进展。他还说:“对于中澳两国的经济关系,我相信,特别是(力拓)这件事情处理得当,中澳经济关系不会受到影响。”
有意思的是,即便是“间谍门”事件的主角——力拓集团也在为事件发布的声明中强调,公司的中国业务不受影响,公司在中国的运营继续进行,并且对华的铁矿石发货量仍保持着高位水平。
近年来,中澳关系日益紧密。2007年底,中国取代日本成为澳大利亚最大的贸易伙伴。在铁矿石贸易方面,澳大利亚是世界最大出口国,中国则是全球最大进口国。曾有澳大利亚媒体说,澳大利亚及力拓集团将发现,如果没有中国,很难长期生存和繁荣下去。同样,如果没有这些矿商,中国也无法维持经济快速增长。因此,澳大利亚及其矿商必须同中国保持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健康的贸易关系。
力拓版<<潜伏>>折射商业浅规则
每个世界500强企业都有自己生存的哲学。
力拓、必和必拓以及淡水河谷这3大铁矿石供应商,同样有着自己的生存和竞争“哲学”。
道一:与钢厂交叉持股
2005年之前,铁矿石市场相对处于买方市场的状态。为了能够把矿石卖出去,澳大利亚等国的矿山拥有者,不惜免费把10%左右的股权送给大钢厂,以期这些钢厂能够优先购买自己矿山的铁矿石。
而现在,这种持股方式也帮助钢厂优先获得铁矿石资源。
日本企业最早于上世纪60年代就开始入股澳铁矿石项目,且实力相当,因此,在近年的许多铁矿石新建或扩建项目中,日资企业间也会相互竞争。
日资占有澳铁矿石巨头必和必拓公司铁矿储量的15%股份,占有另一巨头力拓公司旗下的罗布河铁矿47%的股份,而且在两大巨头下属子公司中,日资还可能继续扩大持股比重。由于长期不懈努力,日资已完成对澳铁矿石开采领域的多层面渗透。
而现在中国企业再以这种方式以购买股份换资源保障,则需要付出高额的资金。
道二:携手垄断
铁矿石谈判一直沿用着“车轮”谈判的模式。
按照以往的规则,三大铁矿石卖家与来自中国、日本、韩国、欧洲的买方分别展开谈判,一旦有最先达成协议的买卖双方出现,那么其他谈判将立即停止,并接受所达成的价格。
这样确保了铁矿石3大卖家的利益一体化,并形成垄断的价格。
在2009年的铁矿石谈判中,铁矿石卖家便一再坚持中国钢厂要接受其与新日铁谈好的、降价33%的价格协议。
道三:巨资公关
虽然铁矿石谈判每年的状况都有些“剑拔弩张”,结果引起很大反响。但是,铁矿石谈判过后,铁矿石卖家便采取温和的公关策略。
必和必拓花费巨资成为北京奥运会的赞助商,这是其赞助悉尼奥运会之外再次与奥运会发生关系。随后,必和必拓展开一系列公关活动,在中国各大钢厂举办迎接奥运的活动,极大地缓和了双方的关系。
每年,铁矿石供应商都会举行一个公关调查,以评审自己在中国公众中的形象。
道四:打通产业链
2007年,铁矿石价格上涨幅度9.5%,被认为是近年来最成功的一次铁矿石谈判。
然而,铁矿石海运价格急速上涨,导致国内钢企满腹怨言,“从巴西运往中国的铁矿石价格约为每吨20美元,但是海运费的价格就超过了50美元。”
铁矿石卖家是海运交易的积极参与者,并拥有自己的船队,可以间接获利。
于是,钢协不得不第一次介入到这场拉锯战中,鼓励旗下的钢铁企业采取实际行动来抵制海运“疯狂的涨价”。钢协召开“进口铁矿石远洋运输协调小组组长会议”,试图在国内钢厂和远洋运输企业之间建立交流机制。
由于缺少海运的长期协议,中国的铁矿石买家在海运费上吃了大亏。
道五:玩转合同规则
2008年铁矿石谈判的争端,已经远不是卖方要求的价格问题,而是铁矿石3家卖方将以不可抗力为由、减少对中国长期协议买方的供应,并把铁矿石集中到现货市场高价卖出。
从表面上看,铁矿石卖方的这一要求并不会损害其对法律合同的执行,按照铁矿石长期协议的规则,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供应量减少10%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2007年,铁矿石3方卖家中,便有一方供应量只达到协议规定的87%,但是该供应方表示,可以在2008年补足3个百分点的供应量,达到90%。这样平均计算下来,3家铁矿石卖方每一方都将减少1000万吨以上的供应量。而这些铁矿石冲击到现货市场,将为铁矿石卖方带来巨额利润。
此时,现货矿价和长期协议矿石的价格贵出近一倍。按照钢协的统计,中国目前现有钢厂6799家,贸易商有15万家,这些企业是铁矿石现货市场的主要买方。铁矿石卖家根本不愁没有市场。
力拓案法律启示录
力拓间谍案警示中国经济安全
最近,力拓间谍案似有越闹越大趋势,除了4名力拓驻华员工和一名首钢高管被国家安全部门拘捕外,据说国内有多家钢企的领导以及国际矿业巨头必拓和淡水谷亦可能涉嫌其中。
间谍案也成了国内外舆论近来关注的一个焦点。但中国媒体和经济专家对此案的讨论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开始反思中国的经济安全问题。根据媒体最新的披露,数十家与力拓签有长协合同的钢企的资料,藏身于力拓在上海的办公电脑。这些资料涉及了企业详细的采购计划、原料库存、生产安排等数据,甚至连有的大型钢企每月的钢铁产量、销售情况也非常明晰。显然,中国钢企的这些商业秘密不是通过一般的推算可得到的,而是通过商业贿赂等手段有意识地窃取的。
问题在于,力拓为什么能够这样大面积地、长时间地窃取中国钢铁行业如此多的机密?换言之,中国钢企为什么又有这么多“内鬼”向力拓提供商业情报?这仅仅是一桩个案,还是众多案件中的一个?此案的背后,又反映了中国经济安全怎样的现实?
当一国经济规模很大,特别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安全的重要性就与日俱增,某种程度甚至比一般的国防机密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影响还大。
以钢铁业为例, 作为工业经济的基础性原料,其价格的波动将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巨大影响。近年来,中国房价的上涨,与钢铁等建材价格的上涨不无关系。而钢价的上涨,固然有需求因素的影响,但亦是与进口铁矿石的高价格分不开的。中国是铁矿石的需求大国,进口世界一半多的铁矿石。然而,由于种种因素,在与国际矿业巨头的谈判中,中国屡屡处于劣势。据悉,三大铁矿石巨头近几年从与中国的贸易中获取的溢价高达7000亿元人民币。中国钢企自然要把这庞大的成本转嫁给其他行业,并最终要消费者付费买单。
当然,我们也无须夸大力拓间谍案的影响,但从此案可以看出,中国的经济安全因下列特殊情形而面临严峻形势。
首先,在中国存在着一种奇怪的现象,对一些不该保密的或已经过时的秘密还列为机密而保护着,但是,对一些应该保密的机密却不能很好地保密起来。这方面的典型就是经济领域,在其他国家看来是经济机密的一些东西,在我们这儿却是门洞大开。
其次,境外利益集团一般通过在华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政策游说以及商业情报的搜集等方式,来获取中国的经济情报。跨国企业窃取中国商业机密的方式,一是通过在华外国企业商会举办研讨会等形式,对国家有关部门的决策施加影响;二是通过在中国的渠道寻找利益代言人。几乎所有跨国公司的驻华代表,都有在相关部门或大型企业任职的经历。不仅如此,跨国公司甚至直接在中国政府内部寻求代理人。郭京毅案就是一例。郭是原商务部条法司的司长,他在草拟外商购并中国企业的法令时,为外商对中国行业龙头进行斩首式购并大开绿灯,致使中国经济安全形同虚设。
第三,由于西方掌握着国际经济的话语权和规则,为了进入国际市场,很多中国公司主动请国外投行、会计师事务所或评级机构进行咨询、审计、评级,这当中就有很多核心数据与规划等重要商业机密被其获取。
无论是商业贿赂还是通过其他方式窃取经济情报,都会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安全产生非常大的危害。所以,对越来越多的商业贿赂和间谍案不能等闲视之,必须加以整治和约束。
何谓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刑法》第219条: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也就是俗称的“商业间谍罪”。
间谍罪与商业间谍罪,罪名上就差两个字,在量刑上却大为不同。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差别是对犯罪性质认定的不同造成的。
“间谍罪强调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窃取的是国家秘密;而侵犯商业秘密罪则主要是发生在公司之间,针对的是商业秘密。”张起淮称。
实际上,我国经由刑事审判判决为间谍罪的案例有很多,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例却不多见。主要的原因是后者取证比较困难,再加上商业上的考量,涉案双方往往互相让步,采取民事裁决的方式解决。
2003年,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了北京市第一起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案件。
在该起案件中,被告人孙和夏志军就职于北京塞翁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后简称中心)。两人违反与中心签订的保密协议,于2001年私自成立了与中心工作性质相同的北京太阳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非法复制了中心保密数据库,将其卖给与中心有合作和竞争关系的数家公司,从中赚取服务费21万元,并给中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夏志军共同将盗取的塞翁中心的商业秘密为其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给权利人塞翁中心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孙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夏志军被判单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