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7年间,邓湛利用其担任原外经贸部外国投资管理司二处处长、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副司长等职务便利,接受请托,通过为律师介绍项目,并为律师代理项目在原外经贸部、商务部审批过程中谋取利益;为某公司提供政策咨询,多次引荐该公司高管拜访商务部领导,并在相关项目审批中提供帮助,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在某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审批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分别索要和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共计220余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邓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自愿认罪,依法对其酌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