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有期徒刑14年,罚金和没收财产共计8亿。昨日,二中院,国美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案一审宣判,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项罪名均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人民币,没收部分财产2亿元。其妻杜鹃因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许钟民则因内幕交易罪(从犯)以及单位行贿罪,获刑3年。三人财产处罚共计11亿元,创下全国迄今为止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
听到宣判14年刑期深呼吸
昨日,宣判于9点30分准时在二中院第二法庭进行,黄光裕的两个妹妹和母亲均到庭旁听。据获准进入法庭的人士介绍,黄光裕理着平头,与许钟民均身穿西装,杜鹃则是一身运动服。法官用了大约半小时宣读完50多页的判决书,整个过程中,黄光裕表情平静。听到14年的刑期时,黄光裕深呼吸了一下,但并未立刻表示是否上诉。
此外,杜鹃因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许钟民则因内幕交易罪(从犯)以及单位行贿罪,获刑3年。
知情人士表示,法院支持了检方所有的公诉意见,对于黄光裕本人及其律师所作的辩护,判决书中虽有所体现,但最终未对定论起到决定作用,黄光裕的三项指控罪名均被认定成立。
家属认为量刑过重或上诉
对于判决结果,黄光裕的两个妹妹和母亲情绪激动,认为判决过重,或将上诉。“我们也认为14年判得很重,不过他此前应该有心理准备。”黄光裕的律师杨照东说,他下午将去看守所,了解黄光裕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此前,杜鹃被取保候审,昨日宣判后,其被当庭收监。对于是否会上诉,其律师许昔龙和许钟民的律师刘东根均未做出肯定答复。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上诉,须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提起。
国美单位行贿罪被罚500万
在此次判决中,曾位列中国首富的黄光裕被法院开出了6亿元的罚金,并没收财产2亿元,加上杜鹃和许钟民的罚金3亿元,总数达到11亿,创下全国迄今为止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根据判决,罚金及没收财产将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此外,因被认定单位行贿罪成立,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被处罚金500万元,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处罚金120万元。
■ 专家解读
三罪并罚量刑适中
据相关人士介绍,黄光裕等人的罚金与其内幕交易罪有关。其在中关村(7.41,-0.10,-1.33%)操控上市过程中,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根据法律规定,可对被告人处以收益额1-5倍的罚金。最终,在这项罪名中,法院对黄光裕处以2倍罚金,即6亿元,杜鹃及许钟民则分别被处罚金2亿元和1亿元。
北师大毛立新教授认为,非法经营罪法定刑期在5年至15年之间,该罪名对黄光裕判处8年属于比较适中,没收财产2亿元则是根据涉案数额酌予确定。内幕交易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法院对其作出9年的判决几乎是顶格量刑,属于较重的判决。6亿元的罚金则是根据涉案金额3.06亿作基数来确定的,法律规定可处1-5倍罚金,法院作出的6亿元判罚不足3.06亿的2倍,也是居中偏下的量刑。而单位行贿罪,由于采纳黄光裕自首的情节,在此罪最高5年刑期的量刑空间中,对其判处2年,属于从轻判决。
毛教授表示,总体看来,黄光裕被认定的三宗罪并罚,总刑期共计19年,按我国法律规定,最终的量刑范围应在单罪最高刑9年至总刑期19年之间,而法院作出14年的一审判决,总体判决适中。
■ 三宗罪
1 非法经营罪
变相买卖外汇数额特别巨大
【检方指控】
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兑换港币 8.22亿余元用于赌博。
【辩方意见】
黄光裕为还赌债,命令下属划款,在深圳将人民币汇入相关账户,非法换汇的机构代表赌场在深圳接收人民币,此时,黄光裕已经完成了偿还赌债的行为。
此后系非法换汇机构违规操作,即使黄光裕知情,但其本人未实施该行为,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判决】
根据法规,私自买卖、变相买卖或者倒买倒卖外汇,被列为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应理解为不直接进行人民币和外汇的买卖,而采取如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
该行为因发生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故应属外汇非法交易范畴。
本案中,黄光裕在境外赌博欠下巨额港币债务后,将境内人民币汇往深圳相关账户用于归还赌债,其明知该笔钱用途,故以人民币偿还港币债务的行为,系变相买卖外汇,属于非法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破坏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黄光裕因此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2亿元。
2 内幕交易罪
绕过其他高层擅自买卖股票
【检方指控】
2007年4月至9月,作为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决定资产重组期间,黄光裕指使他人使用自己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14.15亿余元。账面收益额为3.09亿余元。
【辩方意见】
黄光裕购买中关村股票是代表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非黄光裕个人行为。
黄光裕买股票目的非套现获利,现有证据证明黄光裕买入中关村股票后未短期抛售,不能认定黄光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杜鹃的辩护人认为,杜鹃参与内幕交易犯罪的程度不严重,请求法庭对其判处缓刑。许钟民一方则提出,在内幕交易的事实中,未为自己谋利,无非法所得,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判决】
经查,在购买中关村股票时,黄光裕并未与鹏投公司其他决策层人员讨论研究,他个人实施的行为不能完全代表公司意志。同时,无其他证据证明黄光裕购买中关村股票是为使单位获利,且黄光裕从未有此供述。
法院认为,无论黄光裕在买卖中关村股票时所持何种目的,只要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者,在内幕信息价格交易敏感期内买卖该特定证券,无论是否获利,均不影响对犯罪性质的认定。
对于杜鹃,法院认为其在参与内幕交易共同犯罪中,接受黄光裕的指令,不仅指使有关人员买卖中关村股票,还协助黄光裕管理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决定资金调拨等重要事项。虽为从犯,但所犯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许钟民的辩护人的意见,法院经查属实,酌予采纳。
此罪名黄光裕被判有期徒刑9年,罚金6亿元。之妻子杜鹃和许钟民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半和3年,罚金2亿和1亿。
3 单位行贿罪
私下宴请办案人员干扰执法
【检方指控】
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润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两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靳红利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构成单位行贿罪,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辩方意见】
黄光裕律师称其并未向相怀珠提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托;国家工作人员靳红利具有索贿情节。黄光裕单位行贿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国美公司表示,在北京总队相怀珠侦办鹏房公司涉嫌漏税犯罪过程中,黄光裕、许钟民向相怀珠提出保密调查、尽快结案的要求正当合法,并非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北京市局经侦处收到举报国美公司涉税问题的线索后,许钟民要求相怀珠将举报线索上提至北京总队,以及在税务机关对国美进行税务检查时,黄光裕、许钟民向有关稽查人员提出保密调查的请求亦属于正当合法,所给予的款项是基于对有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注意执法方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感谢。给靳红利的人民币120万元,属于被索贿。
鹏房公司提出,黄光裕直接或通过许钟民向相怀珠提出尽快结案、保密调查等请托的原因,是因为鹏房公司涉嫌犯罪被调查,影响了国美公司的经营,故撤销鹏房公司涉嫌犯罪案件的真正受益人是国美公司,与鹏房公司的利益无关,且上述请求并不违法。而鹏房公司被搅入骗贷案,后被撤案,距黄光裕给予相怀珠款物间隔较长,不能证明此举是感谢相怀珠为鹏房公司牟利。
【法院判决】
经查,黄光裕作为鹏房公司、国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执法机关办理两家公司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直接或通过许钟民私下约见办案工作人员,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所提要求的内容本身违法,但私下约见并宴请办案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在客观上对办案人员施加了不正当的影响,干扰了正常的执法工作,这种形式上的违法性,亦属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符合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证据已证明,对鹏房公司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办,从社会影响方面已同时涉及鹏房公司和国美公司经营上的切身利益。
对于国美公司和黄光裕、许钟民的辩护人所提,黄光裕给予靳红利120万元系靳索贿,根据现有证据,许钟民虽在供述中称,靳红利对收到30万元的银行卡不满意而索贿,但此情节靳红利并未予以证实,故认定其索取贿赂的证据不足;且该120万元是在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后,黄光裕出于感谢而给予靳红利的,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数额。
国美、鹏房公司以及黄光裕有自首情节,对黄光裕判处有期徒刑2年,许钟民判处有期徒刑1年。对国美处罚金500万元,鹏润地产罚金120万元。
■ 庭外
记者围追黄光裕律师
昨日上午8时许,二中院北门和西门已有多名警察执勤,两个大门之间大约500米的范围都被拉起了警戒线,安保规格严过以往任何一次。交通协管员严格控制法院周边的停车位。8名法警和民警在通往该院一层第二法庭把守,每个进去的人都要经过仔细检查。
来自香港和内地的约30多家媒体记者早已在此等候,但直到9时30分的宣判时间,仍未见到黄光裕案的任何一名律师和家属通过安检入场。
10时10分许,黄光裕的辩护律师杨照东从二法庭走出来,刚出大门,30多名记者随即跟了上去。杨律师表情沉重,步履很快,直到他走出警戒线范围,才被飞跑上前的大批记者截住。他并未停止脚步,整个包围圈缓慢的移动着,杨律师简单回答了几个问题,但对细节问题闭口不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