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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高案余波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0-4-12   来源:   编辑:
 
距2月27日召开的听证会已过去半个月,54岁的福建莆田妇女黄秀珠及其亲属,仍在忐忑中等待福建南平中级法院(下称南平中院)的裁决。该裁决将决定,他们主张产权的三处房产,是否将会被视为原福建省连江县县委书记黄金高的个人财产而被法院没收。

  黄秀珠是黄金高的前妻,二人于1977年在莆田结婚并育有子女。但早在1991年即离婚。

  十余年后,黄金高于2004年投书人民网,揭露福建一起难以深入查处的腐败案件而闻名全国,被称为"防弹背心书记";但随后被福建官方定性为"不讲政治,不讲大局";后又在当年底因涉嫌腐败,被福建纪检部门"双规"。

  此后,黄金高案成为2004年底至2005年的福建第一敏感案件,包括已离婚十余载的黄秀珠、黄秀珠和黄金高的子女,以及和黄金高稍有关联的诸多人员,都被卷入该案。很多人被调查甚至羁押,其中不少人还被查抄了资产。作为事件的主角,黄金高本人于2005年11月被南平中院认定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参见《财经》2005年第24期"黄金高案未了局")

  黄金高案因折射出中国官场生态和法治困境而影响深远。就在黄金高已经入狱服刑近三年、该案渐渐淡出舆论视野,甚至黄金高本人也几乎被公众所遗忘时,南平中院于2008年10月启动了对其财产刑的执行,查封了三处房产。被查封的三处房产的产权人,是迄今已与黄金高离婚长达18年的黄秀珠及其亲属,他们对此提出异议。南平中院于2009年2月27日召开了"财产刑执行案外人异议听证会"。

  这场由黄金高案引发的后续风波,凸显中国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中的许多法律空白,也充分展示了财产刑执行与私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之间的矛盾;尤其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一刑罚是否应当取消,也引发理论界关注。

  没收房产争议

  2008年10月7日,黄金高入狱服刑近三年,南平中院发布公告,查封了坐落于福建莆田市城厢区后港路1147号、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前埔街21弄1号楼605室,福州市阳光城10幢503室三处房产。法院公告称,黄金高案的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判处没收黄金高个人全部财产,并追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故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黄金高所有的以黄秀珠名义购买或建造的前述房产。

  但此公告引起争议。早在1991年,已经同黄金高离婚的黄秀珠及她的两位兄弟黄俊英、黄俊汉提出异议,认为前述房产属于他们合法所有,并非黄金高个人财产,法院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2009年2月27日上午,南平中院就该异议申请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黄金高案的原主审法官伍景鹰主持,两位审判员参与。黄秀珠及其女儿,黄秀珠的兄弟黄俊英以及代理律师到庭向法院做了陈述并举证。

  黄秀珠的另一位兄弟黄俊汉居住于台湾,目前担任台北市莆仙同乡会常务理事及青年会会长、澳门福莆台工商联合总会常务副会长,未前来参加听证会;但在听证会之前,也从台湾向法院提交了异议申请。

  根据南平中院2005年所作的黄金高案刑事判决书,黄金高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同时判决追缴黄金高受贿、贪污犯罪及违法所得的大量资金和财物。判决书确认,黄金高案发后,检察机关将黄金高以其本人及其他人名字存入数家银行的资金冻结,并扣押了相关财物。这些财产被认定为属黄金高受贿贪污所得,被罚没。

  黄秀珠的代理律师认为,上述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说明,赃款已经全部足额追缴,需要执行的只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是,该判决并未列明黄金高"个人全部财产"的内容和范围,也没有写明财产的具体数量或数额,更没有提及前述三处争议房产,仅依据该判决就要没收这些房产,没有法律依据。

  代理律师表示,按照《物权法》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不动产产权应该以登记为准。律师还分别举证称,前述三处房产不是黄金高个人财产

  --位于莆田城厢区后港路1147号的两幢房屋,是案外人黄俊英、黄俊汉与朋友于1998年前后买地集资建造的,部分付款收据在三年前即被福州市纪委收走,至今未退还。

  --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前埔街21弄1号楼605室的房产,原系规划局单位集资房,在1999年前后以6万元价款转让给黄秀珠,房屋产权登记显示的所有者也为黄秀珠。

  --位于福州市阳光城10幢503室房产,由黄秀珠于2001年购买,确有部分资金为黄金高所出。但根据黄金高本人所写的《关于黄金高应给黄秀珠家庭婚内财产的申述》中称,他与黄秀珠于1991年5月17日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家庭现金资产进行分割,他当时隐瞒了近200万元的现金资产,这些资产是在黄金高进入官场之前的从商阶段,即1977年至1991年期间,他本人通过参与对台贸易、投资鳗鱼养殖业、字画根雕裱画贸易、寿山石贸易和委托理财等合法途径赚得。之后,用这笔资金为黄秀珠购置房产,是作为给前妻及子女的补偿。

  听证会上,法官主要要求异议人就其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进行举证。对此,黄秀珠的一位家属极为不满,他认为,这些房产的权属自黄金高案判决生效时至今都没有发生变动,法院应当向产权人证明这些房产是属于黄金高"个人财产",才能执行,而不是要求产权人"自证清白"。

  代理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不动产的产权,非依法律程序不能变更。这种法律程序或为当事人自愿合法处置,或经过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迄今为止,无任何法律文书对前述房产的产权状况作出过变更认定。

  黄秀珠的家属介绍,南平中院执行局的法官曾告知他们,法院在2008年8月依据福建省纪委的没收财产清单补充了裁定文书,此文书中涉及到没收前述房产。

  黄秀珠的代理律师表示,纪委的清单不可以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未经法院的实体审判,不能作出没收财产的裁决。

  听证会结束后,黄秀珠的家属向法官索要前述补充的裁定文书,法官以裁定是针对被执行人(黄金高)作出的为由拒绝。

  截至本刊发稿,南平中院对该执行异议尚未作出最后结论。

  财产刑执行的法律空白

  黄金高案财产刑执行中的这些争议,也凸显了中国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中的制度缺陷。

  财产刑,是以剥夺罪犯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它不同于"追缴""没收"违法犯罪所得或者与用于违法犯罪的财物等赃款赃物的刑事处理措施,而是剥夺犯罪人一定合法权益的一种惩罚。中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含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在刑罚地位上属于附加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所做的一份《财产刑执行的调查与研究》的课题报告显示,中国的财产刑执行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是财产刑适用较多而执行到位率较低,另一方面则是执行不规范,程序混乱,随意性很大。造成这种境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立法在财产刑执行方面过于原则笼统,存在很多法律空白。

  中国《刑法》中涉及财产刑的规定多达200余条,但是《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条款只有四条,而最高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也相当简略。目前,法律也没有明确财产刑执行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导致财产刑执行主体、法律依据以及执行的具体程序均不明确。

  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在移交执行的程序、财产权属认定、财产变现处理、案外人异议审查以及执行的时限等方面做法不一,缺乏统一规范。

  比如,执行主体上,有的地方由法院的执行庭负责,有的由刑事审判庭负责,还有的甚至是由司法警察负责;在执行期限上,对于被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从何时开始执行,是否有执行期限,各地做法差异很大;在具体执行程序上,涉及到对财产的扣押、查封及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划拨等,应当以刑事裁定书的形式进行,但由于刑诉法上缺少相关规定,刑事裁定书缺少可引用的程序法律依据。

  在黄金高案中,南平中院的执行局和刑事审判庭先后都有参与,执行的启动和时限上也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在犯罪人服刑近三年之后又启动,而程序上更是以一纸查封公告取代相关必要的裁定书,从而引发争议。

  更为关键的是,现有法律没有规定如何确定财产刑数额的具体标准,也未将被告人个人财产状况明确规定为判罚依据;加之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法院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在审判阶段一般都没有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查,也没有对个人财产与其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划分,作为执行根据的裁判文书中的执行内容不明确,容易造成执行过程中对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而对于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的异议,也缺乏相关的诉讼程序来保证。

  黄金高案中此种情况即非常典型。判处刑罚时没有明确具体的范围和清单,事后执行时缺乏具体明确的裁定;尽管法院就执行异议召开了一次听证会,但是,不是由执行机构提出权威有效的执行依据,而是由异议人"自证清白"的做法,也导致对其公正性的质疑。

  没收财产刑存留争议

  黄金高案还凸显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种刑罚存在的弊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判决书只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并不明确,就可能给执行带来困难或者造成权力滥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也指出,财产刑的执行应当在保障包括被执行人在内的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比如,中国《刑法》明确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这体现了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现代刑法精神;规定了没收财产时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精神。

  但是,如何正确处理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何保障不侵害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却是实践中的难题。其根本原因,学界多数意见将其归咎于中国没收财产刑的立法不足。

  早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于没收财产刑的利弊及其存废就产生了激烈的争议。很多学者对没收财产刑的正当性提出质疑,认为应当取消;其主要的理由包括,没收财产刑难以执行(多年来的实践已经证明),且具有不公平性,还可能株连无辜。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一般不容易分开,即使是犯罪人的财产,其配偶子女还存在继承问题,一律没收具有株连无辜的可能性。

  此外,没收财产,特别是没收全部财产,不利于犯罪人日后回归社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要适用于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和无期徒刑;但是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通常都有获得减刑并出狱的机会,如果没收全部财产,将影响到其将来的生活与生存。

  从世界各国刑法对财产刑的规定来看,除了中国和越南等少数几个国家,大多数国家没有没收犯罪人合法私有财产的规定;而且,取消没收财产刑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比如,德国2002年修订刑法典、俄罗斯2003年修订刑法典时,都取消了原有的规定。

  刘仁文介绍,德国取消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原因,是该国宪法法院判决其违宪,认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宪法保护神圣不可侵犯;可以对某个犯罪行为判处罚金,但不能没收合法财产。

  刘仁文说,中国过去长期以来不注意保护个人财产,革命年代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一些做法更是留下了后遗症,导致了很多观念误导。现行的《宪法》和《物权法》都有了保障私人财产的规定。他主张在《刑法》中取消没收财产刑,而只保留罚金刑,"罚金有时甚至可以罚超出犯罪分子财产的数额,取消没收财产刑,一点都不会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

  昆明市中级法院在一份关于财产刑执行情况分析的报告中也表示,中国《刑法》规定的适用没收财产的犯罪多达50余种,动辄没收,是过去单一制经济形式下鄙视有产者、剥夺有产者思想意识在法律上的反映。报告建议,取消"没收全部财产"的笼统规定,根据具体案件规定一定明确数额的没收范围,并且尽量缩小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为将来废除这个刑种创造条件。■

  黄金高案回放

  黄金高因2004年举国震动的"811事件"而广为人知。2004年8月11日,人民网刊登了时任福建省连江县县委书记的黄金高的题为"为何防弹衣随我六年"的公开信。黄金高称自己因多次查处腐败大案受到人身威胁,警方派人护送他上下班达数年之久,还不得不穿防弹衣;他在查处连江县江滨路改造建设腐败案时,再次受到威胁,下乡及外出又得随身带防弹衣。

  黄在信中说,为查案他受到生命威胁并不感到意外,但得不到上级和有关部门支持,令他深感困惑。特别是在查办该案过程中,不断有各种阻力进行干扰,似乎有一张看不见的大网,试图盖住这个腐败案件,这种政治漩涡令其困惑难解。

  该信刊出,黄金高立时成为全国闻名的"反腐斗士"。但是,三天后,事态急转直下,福建官方网站刊登了《福州市委市政府正面回应黄金高致信人民网事件》等九篇批判黄金高的文章,认为黄金高所讲问题不实。

  文章还指责黄金高投书人民网是"不讲政治、不讲大局、个人主义恶性膨胀、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极端错误行为","其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为西方敌对势力、台湾敌对势力、民运分子等利用,引发了社会政治不稳定,成为严重的政治事件。"

  由此,黄金高投书人民网被定性为政治事件,简称"811事件"。之后,福州市有关部门称,陆续收到关于黄金高问题的举报;2004年10月,有关黄金高腐败问题在福建纪检部门立案,黄金高被监控;12月16日,黄金高被正式"双规"。黄金高的形象由"反腐斗士"转为"腐败分子"。

  2005年11月10日,黄金高被福建南平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和贪污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福建省高级法院于当年12月15日驳回了黄金高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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