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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涉黑巨贪刘信勇受贿3160余万一审判死缓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0-3-7   来源:   编辑:
 

重庆保税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刘信勇涉黑案24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受贿达3160余万元的刘信勇被判死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9年4月期间,刘信勇以赌博获利为目的,频繁邀约或参与明某等人以打麻将等方法进行的赌博。赌金最低为每注数千元,多数为每注一万元至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间,刘信勇与“黑老大”邓宇平(另案判处)等人的赌博输赢资金往来逾1000万元。刘信勇在长期赌博中获利达200万元。


  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刘信勇积极参加并多次邀约他人参加陈知益、邓宇平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聚众赌博,使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从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通过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获利2500余万元。


  1998年2月至2003年2月,刘信勇在担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重庆市科技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在为他人开发房地产、开办公司、项目建设上,履行了有关土地出让的审批、签约等职责,在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开具出让金收据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为此,2004年春节期间至2007年7月,刘信勇通过由他人支付赌债或与他人共同经商中多分投资收益的方式,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316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信勇以营利为目的,积极邀约或者参与聚众赌博,赌博次数及参与人员众多,赌博金额特别巨大,并从中获利2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刘信勇明知陈知益、邓宇平等人从事有组织犯罪活动而积极参加,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信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政府土地出让的公务期间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收受他人代为支付赌债或在共同经商中多分利益,金额达316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信勇一人犯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


  与此同时,法院认定,刘信勇在有关部门对其受贿犯罪线索进行调查时,主动供述了在合伙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二次收受他人2900余万元巨额贿赂的犯罪事实,刘信勇属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一般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刘信勇在案发前向行贿人退还赃款200万元,案发后向有关部门主动退出赃款2000万元,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刘信勇犯赌博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赌博犯罪所得及尚未退出的受贿犯罪所得赃款1160余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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