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年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办案组组长姜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连说了多个“好”字,表示对该司法解释的赞同。姜冰表示,这部司法解释的最大特点是把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区别开来,充分体现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加大保护力度,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先进的司法理念。昨天记者就该司法解释中的有关条款,请姜冰检察官进行解读。
“司法解释”规定: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姜冰:这个原则过去主要在散见的文件中以及相关未成年人犯罪法规里面明确提出过,但是在正规的司法解释中还比较少见。
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姜冰:这是一个新的条款。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查不清被告人年龄的情况非常多,特别是对于一些外地来京人员。由于来自偏远地区的被告人很多出生日期记载不准确,还有些人为了早结婚、早工作故意虚报年龄。一旦未成年人被指控犯罪就容易使未成年人受到与其年龄不符的处罚,有了这一条今后在这方面可操作性就非常强了。
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姜冰:这一条主要是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与处理成年人案件有所区别。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审查起诉的重点和成年人是不一样的。成年人审查起诉定罪量刑的标准主要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后果,而未成年人不光考虑危害还要考虑犯罪动机、犯罪诱因。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危害可能重于成年人,但是犯罪动机可能是好奇或者是贴补家用,并没有很大的主观恶意。这样的犯罪可能是处较轻刑罚就够了,但是如果参照对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很容易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姜冰:这一条对未成年人犯罪处以缓刑的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今后凡是遇到上述三种情况法院就应该判处缓刑。以前遇到这种情况,检察机关还要以“良性建议”等方式为未成年被告人“求缓刑”,以后则成为法定标准了。
第十七条: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姜冰:这是一个新的非常能够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条款过去由于没有具体规定,上述情况一直属于可判可不判。司法解释出来后,再有符合这几种情况的,就有法可依了。
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据姜冰检察官介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表现为“无知犯罪”(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交往”(未成年人主观无犯罪恶意,因交往了一些社会上有不良行为的人而参与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如果按照成年人犯罪处以刑罚,有时就会造成未成年人成长经历中的污点,所以要考察未成年人的犯罪初衷和目的。此外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是,15岁到18岁出现生理反抗期,这一阶段的孩子行为随意性大,情绪不稳定,非常容易造成犯罪,如果按照成年人的标准进行处罚,有时会毁了未成年人的一生。
国外有《少年刑法》和少年法院
日本1946年颁布了《少年刑法》,专门适用未成年人犯罪。国外不少国家都有少年法院。我国目前还没有少年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官有时同时审理成年人犯罪,这样就容易把惯用的审理成年人犯罪的理念带到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该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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