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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0-1-29 来源: 编辑: |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许建斌因受贿二百二十一万元人民币,日前被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许建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二十八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在江西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做工作报告时,正式确认了上述说法。
许建斌曾先后任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项目发展处(后更名为项目计划处)副处长、江西省上饶市市长助理等职务,二OO七年八月升任江西省国土厅副厅长,分工为协助厅长分管耕地保护和农民补偿安置工作,协管耕地保护处、土地整理中心、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地产总公司。
二OO九年三月,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省国土资源厅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许建斌与另外两名副厅长同时去职,接受司法机关调查。
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二OO二年至二OO九年,许建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薛世强、林新春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二百二十一点五九万元。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许建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宣判后,许建斌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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