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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假释缓刑罪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是否能送劳动教养问题的复函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0-1-29   来源:   编辑: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们送我室征求意见的《关于假释缓刑罪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是否能送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稿)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假释犯或缓刑犯撤销假释或缓刑的法定条件,必须是在假释或者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如果罪犯在考验期内有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可在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期间,继续对其进行假释或者缓刑考察。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免予起诉免除刑罚人员可否再予劳动教养问题的复函
下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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