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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律师遭遇程序困境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0-1-11   来源:   编辑:
 

作为“少杀”、“慎杀”政策的一部分,死刑核准权上收最高人民法院经历漫长路程,最终于2007年元旦上收。然而,施行近三年,矛盾逐步凸显。由于死刑复核上收,各级法院院长会议、刑事审判人员轮训、各种刑事专业会议接连不断,死刑复核成为大专院校、司法机关实践、理论讨论的前沿,可是,折射在律师群体身后的,则是一片异样的沉默与冷清。

实际上,此前律师制度改革也主要集中于解决刑辩律师“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这“三难”,尽管收效甚微。

而死刑复核律师无疑是死刑被告人制约法院死刑裁判的最后一道屏障,因为人命关天,公众有理由期待其权利会超越普通律师。

在一个月前的一场公开讲座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司法体制改革走了十年,走的都是行政审批的道路,“真正的改革其实应该是用诉权(包括律师权利)制约裁判权”。

学界也曾将防止类似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等再现的希望,寄托于扩大刑辩律师权利上。

然而,死刑历经一审、二审,走到“枪下留人”的最后一关时,死刑复核律师却遭遇了代理死刑案件以来的最大尴尬:死刑复核程序中,相关法律对律师权利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死刑执行前的会见权并不明确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在死刑执行前的会见权,死刑执行前,倘若执行机关没有通知或没有及时通知到被执行人的亲属,对后者而言,完全无可奈何。

一位全程接触死刑复核程序立法的权威专家告诉本刊记者,这种现象极不正常。他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期待能参与死刑复核,希望变为三审,而这个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存在反对声音。

这位专家认为,既然是死刑复核,就应当给被告人一个告诉法官他不该杀的机会,而不是相反。但现在程序因上述争论而一直未能明确,律师难免被晾在一边。

“死刑复核是死刑的最后审判程序,一定要让辩护律师介入,因此,应该实现这方面的法律援助。当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也允许参加。”陈光中说,这两年,他一直在为此事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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