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研究室答新华网:增强法律意识 规范网络行为
增强法律意识 规范网络行为 促进网络健康有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答新华网记者问
随着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快速发展,信息传播渠道大大拓宽,公众意见表达空前活跃,网络舆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如何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网络行为,也给网络媒体和网络舆论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就此,新华网记者近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问:有的网民认为,网络具有虚拟性和匿名性,是自由开放的,自己的行为在网上可以不受约束。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网络世界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如果网民的网络行为对于他人的现实生活产生了实际影响和不利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网民如果不考虑社会后果,无视法律,罔顾约束,在网上发布信息攻击他人,如对其进行密集型的辱骂等,就演变为“网络暴力”。
问:人民法院去年审理的王菲案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请问,最高法院对于网络“人肉搜索”现象有何看法?
答:网络技术是把双刃剑,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公众权益保护带来新的困扰。如“人肉搜索”将搜索对象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情况等个人私密信息公布在网上, 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再如,目前困扰大家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密码在网上被盗取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公民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如何在网络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新课题。
“人肉搜索”在民事法律上主要涉及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隐私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所享有的权利。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通过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将隐私权涵盖在名誉权下予以保护,在刑事法律上主要通过侮辱罪及诽谤罪进行规制。
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了一些相关案件,一方面使网络暴力受害者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通过司法裁判正确引导网民的网络行为,促进网络健康有序发展。但是目前判定网络侵权违法行为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一定难度,规范和引导网络言论还应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来实现。
问:当前网络已成为公众理性表达和有序参与社会监督的重要平台,请问网络监督应当如何把握?
答:正当的舆论监督,对于促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公权力正当行使具有重要意义。网络舆论监督在揭露渎职腐败行为、谴责道德缺失现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舆论监督也应依法进行,网络调查不能取代政府和司法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一些网民出于朴素的善恶意识、正义观念、嫉恶如仇思想和同情弱者心理等人之常情,打抱不平、“行侠仗义”,可以理解。但是在并不了解全面情况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轻率出手,置法律于不顾,随意进行个人道德审判,就超出了正常舆论监督的范畴。
问:对于规范网络行为,促进网络健康有序发展,最高法院有何建议?
答:网络媒体、移动媒体等新媒体还属于新生事物,发展变化迅速,其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推动网络健康有序发展。
1、进一步完善规范网络行为的相关立法
考虑到网络侵权对社会生活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我国法律有必要对此作出专门规定。从现行法律来看,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已相对完善,而民事法律规范还较欠缺。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涉及了网络侵权问题。建议立法机关加强对网络媒体等新媒体合法表达界限问题的研究,力争在《侵权责任法》中做出详细规定。同时,建议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切实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建立健全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制度
应当重视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特别是强化网络经营者的责任。网络经营者主动发布的资讯,应对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和信息来源的可靠性进行谨慎核实,如果未尽到谨慎核实义务而发布了侵权信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网络论坛(BBS)、博客等互动空间网民发布的信息,网络经营者接到权利人投诉发现有侵权情形发生的,须采取必要措施,否则要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加强网络管理和行业自律
要依法加强网络管理,同时还应强调网站自我约束,加强网络行业自律机制建设。据了解,有关职能部门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统筹协调、齐抓共管,打开了网络文化建设的新局面。建议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发挥互联网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网站通过自我约束,规范自身发展。
4、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强化网民法律意识
应加强网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道德的作用。要引导网民进行自我道德约束,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有关部门大力推行“文明上网、文明办网”大兴网络文明之风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建议宣传、文化、信息等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倡导网上言论理性文明,使网民自觉维护网络空间的伦理健康和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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