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确定反腐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报北京10月15日电(记者王亦君)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一条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了解,我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犯罪,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职权行为,收取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与《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有很多相似之处,行为人的利用行为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利用影响力”反映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之犯罪与其他贿赂犯罪的根本区别。
行为人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取或者索取财物,也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属于一种特殊的受贿犯罪,因而在罪名中出现“受贿”二字能够鲜明地体现出本条犯罪的本质特征。
延伸阅读:利用影响力为他人牟利案例
甘肃白银市安监局原局长李砚田贪污受贿被判16年
现年58岁的李砚田案发前系白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县级),白银市第五届政协委员。2004年10月以来,李砚田先后利用自己担任白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贪污公款共计24万余元,并先后50次收受白银市辖区煤矿矿主所送的现金107万余元,后在煤矿整合、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等方面直接或间接为行贿人提供各种便利。[详细](中国新闻网)
安徽马鞍山国土局原局长王海风受贿1700余万被诉
王海风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检察院指定蚌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据检察机关指控称,王海风于1997年1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利用其担任马鞍山市花山区区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工程发包、土地买卖、征迁、办证、矿山开采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美元、港币、新台币及房产、股份、名贵手表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超过1700万元。[详细](新华网)
浙江台州国土局路桥分局原副局长受贿被判11年
浙江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审理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副局长郭炳涛受贿一案,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据了解,2006年初,在蔡某购买浙江台州路桥区某镇土地用于扩建厂房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时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郭炳涛与下属打招呼要求抓紧办理相关手续。后与蔡某约定以30万元作为投资款投资于该厂所购得的土地5亩,而按照该土地实际取得价计算,该5亩土地应支付投资款为6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