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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律网 2009-9-30 来源: 编辑: |
(一)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并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但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时限为十二个月,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三)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采取保证人保证的,需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五)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并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的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八)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涉案金额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九)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十)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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