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捡黄金”案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案中300万金饰的失主,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不追究梁丽的责任,梁丽彻底自由。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这样的处理结果虽然从法律上没有问题,但由此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社会应当高度警惕。有可能像南京的彭宇案。彭宇案处理的结果是,老太倒地无人扶,而梁丽案可能的结果是,机场黄金可以随便捡。
何兵说,同情弱势群体,不能以损害正当的社会秩序为代价。假如此类案件定性为民事纠纷,梁丽仅负有民事上的返还义务。被害人首先需要自己寻找被告,再自已取证,再到法院诉讼。如果被害人不是深圳本地人,而是北京人或者外国人,她要不断往返两市或两国之间。如果损害的不是三百万,而是几千或几万,我相信许多人会知难而退。我更相信,机场的某些工作人员如果知道在机场“拾得”物品,法律上仅有返还的义务,有人将会贼心频起。他们的兴趣将不是提供良好的服务,而是发现“遗失或遗弃的物品”。乘客们将会发现,稍微离开自己的物品一段距离和时间,物品就被认为“遗失或遗弃”,并进而转移到厕所。其结果是,乘客们将会变成弱势群体,一旦进入机场,必须目光炯炯。
回顾本案的基本事实,事发去年12月9日上午8时20分左右,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看到垃圾桶附近的行李车上,有个小纸箱无人看管,遂用放在手推车上将其推至79米外的卫生间处,并对另一清洁工曹万义说捡到纸皮箱一个,要求借曹的地方放一下。曹答应将纸箱放在厕所。其后在吃早餐时,梁丽告诉周围同事,捡到一个纸皮箱。清洁工马银山征得梁丽同意,将纸皮箱打开,取出一包金黄色首饰。梁自己也从箱中拿出部分首饰查看,又拿出一件交给同事韩英到候机楼内珠宝店鉴定。韩咨询之后回复梁丽,与店内所售金饰相同。下午1时30分,梁丽下班,将纸皮箱带回住处。4时许,曹找到梁丽,称有旅客丢失黄金,已报警。二人均未将首饰交出。后警察到梁丽家上门询问,并进行了20分钟劝说,梁丽交出这批黄金首饰。
何兵对于本案的各个争议问题,作了一一分析。非法侵占罪成立。物品是”遗忘物”还是”遗弃物”的判定直接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区别“遗弃”和“遗忘”的重要意义在于,本案可否构成“侵占罪”?如果判定为“遗弃”,则不能成立“非法侵占”。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本条不包括“遗弃物”。对于遗弃物,仅可能成立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行为。对此何兵认为,如果说行为之初,梁认为垃圾箱附近的物品属于“遗弃物”尚情有可原,那么,在物品已被发现为黄金首饰,且经金店鉴别情况下,依社会常理,梁显然应当知道物品不是被“遗弃”,而是被“遗忘”。“遗弃”是指行为人明知而弃舍,遗弃“黄金首饰”显非社会常情。梁将物品带出机场,即构成法律上的拒绝返还。警方找上门后,是否存在二十分钟后才返还的事实,不影响行为之定性。梁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应无争议。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刑法理论界有人认为,特定关系人将他人遗忘物占为已有,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例如银行工作人员将客户遗忘的金钱占为已有,构成盗窃而非侵占。”何兵指出,法理所以如此,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对特定关系人科以严格的义务,以禁止此类行为发生。梁丽作为机场的特定关系人,在明知应当返还而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由此何兵得出结论,梁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应无异议。若依严格之法理,尚涉嫌构成盗窃罪。在法律和法理不明之时,警方有选择权。深圳警方选择以盗窃立案,法理上并无不妥。最终如何定罪,依法官之衡量。
同时对于网上热议的梁在拾得物品时,不知道其价值“三百万”,如果以物品的实际价值定罪量刑,不合法理。深圳律师蔡华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本案类似于北京的天价葡萄案。几个馋嘴的民工翻入一个果园,偷了一麻袋葡萄。但案涉葡萄是中国农科院的科学家培植的新品种。如果成功地推向市场,市场利润至少以千万计。该案后来因为警方无法证明葡萄到底价值多少,不了了之。何兵并不同意蔡华观点,本案与天价葡萄案并不类似。梁丽在明知可能是黄金的情况下,仍然将其占为已有,不属于特别情形,最多属于“认识不清”。警方依物品实际价值指控,与法相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