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4日晚,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记者李敏从住宅中连夜带走。4天后,本报独家报道此事,引发舆论一片喧哗:究竟是女记者收受贿赂替人平事?还是检察机关有意为之?
时隔8个月之后的昨天,此事终在法律层面上尘埃落定: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当庭宣判,李敏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法庭的宣判已结束,当事人的生活却还要继续:曾荣为央视记者的李敏何去何从?涉嫌向李敏行贿的吴晓华将作何处理?而曾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又有怎样的变化?
本报讯(记者 刘畅)昨天,央视女记者被控受贿罪一案如期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法庭当庭宣判。 法院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李敏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李敏未提起上诉。下午,李敏办完相关手续后,从看守所释放。
昨天上午刚7点,陆陆续续有多家媒体的记者前往杏花岭法院。李敏的前任律师周泽也来到法院,“既然是公开审理,我当然是可以听听的”,周泽说,他将以公民身份进入法庭旁听。
8点多钟,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等,以及一些境外媒体纷纷聚集法院大厅,其中还有一位从南宁赶来,名叫梁沛农的市人大代表。“此案事关重大,所以专程赶来关注一下!”梁代表说。
“当庭宣判这是我没有料到的!”李敏的辩护律师说,法庭上,李敏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悔罪态度较好,其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从法庭调查至最后陈述,整个庭审持续2个多小时,法官宣布暂时休庭等候宣判。合议庭经过几十分钟的合议后,继续开庭宣布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敏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其行为应构成犯罪。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李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李敏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追踪当事人
央视女记者 昨日已离开山西
宣判后,李敏被送往杏花岭看守所。昨天下午,其父亲前往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2点多钟,李敏离开看守所,来到太原市一家酒店休息。随后,李敏和父亲及亲属离开太原,前往山东老家。李敏一位亲属介绍,李敏的精神状态不错,她将在家中短暂休息后,重新规划自己的生活。“李敏是个好强的孩子,相信她会很快走出阴影的!”据了解,检察机关扣押的锐志车也将于近日返还给李敏。
法院判决书未生效,李敏缘何能够释放?就此问题,李敏的辩护人、国内著名刑辩律师许兰亭解释称,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被判缓刑的,可以提前释放。目前,李敏是以取保候审名义释放的,等到判决书生效后,取保候审自然就取消了。
涉嫌行贿人
律师称有望近日获释
记者昨天获悉,涉嫌向李敏行贿的当事人吴晓华被杏花岭检察院另案处理,目前仍羁押在杏花岭看守所。昨天下午,记者致电吴晓华辩护律师徐家力。
“吴晓华有望很快被释放!”徐律师说,吴晓华被羁押的罪名是行贿罪,就是涉嫌向李敏行贿,仅此一起,没有其它的犯罪指控。所以,受贿人被判了缓刑,行贿人更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毕竟涉案金额总共才3万多元。
徐律师说,他将前往太原,建议检察机关撤销案件,或免予起诉,如果检察机关坚持起诉吴晓华,他将向检察机关再次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先将吴晓华保释出来。
徐家力还告诉记者,开始,检察院指控吴晓华涉嫌向李敏行贿23万余元,当诉至杏花岭法院,被法院退了回来,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久,检察机关又到法院立案,结果又被退了回来,如此往复好几次。最后一次,检察机关没有认定车辆为受贿所得,将23万余元变更为3万余元,再次诉至法院。
涉及检察长
调任迎泽区检察院检察长
今年2月,曾涉“进京抓央视记者”事件的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被调离原单位。何书生的新工作任职是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检察长。
此前,何书生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李敏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昨天的判决结果,是否出乎何书生的意料?昨天下午,记者带着这一问题多次致电何书生,但一直无人接听。
但法院庭审期间,何书生接受了媒体的采访。对于外界传言他的调离是因为受李敏案件的影响、有关部门已对他展开调查,何书生表示这完全是谣言,“我现在的岗位比原来的岗位还重要,怎么能说我是因为受到李敏案件的牵连而被调动的呢?何况我如果真的受到牵连调动,也不可能继续让我担任正职啊?”而对于记者提出的“你是否还认为李敏涉嫌犯罪?”何书生表示“相信法院会给李敏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吧”。
现场特写
旁听席有空位子 记者却领不到旁听证
本报讯(记者 刘畅)昨天开庭之前,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等,及一些境外媒体均来到法院大厅。“一下子来了这么多记者,这场面在我们院还是头一次!”法院立案庭的一名法官笑着说。
由于旁听人员较多,法院也明显加强警力,在安检入口布置6名干警,严格审查入庭人员,在法院外围也布置了多名警察,杏花岭公安分局的一名副局长坐镇指挥。
庭审设在法院的大法庭,离9点开庭时间越来越近,当媒体记者们出示证件办理旁听证时,“对不起,旁听证都发完了!”负责办理旁听证的一名工作人员说,“旁听席上明显有很多空位子,怎么说没有旁听证了呢?”几名记者很快揭穿这名工作人员的搪塞。“领导有交待,不能进!”这名工作人员干脆说。
9点钟,庭审开始,除山西当地一家报纸允许进入外,其他所有媒体均被拒之门外。“大老远赶过来,凭什么不让听!”来自广州的一家媒体记者要求到楼上办公室找领导交涉,但被保安拦住,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最终,保安干脆将电梯锁上。
专家观点
建议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名调查
杏花岭法院最终认定,李敏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记者身份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呢?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说,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也构成受贿罪。
由此可见,“受贿”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判断涉案记者涉嫌何种受贿罪名,首先要看记者的身份是否算作“国家工作人员”,看他们所在单位的性质,是国有公司还是民营公司或是事业单位。此外,还要看记者的行为是否是公务行为。张教授认为,该记者受聘于电视台这样的事业单位,从事采访活动,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名进行调查。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认为,作为受贿罪的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是仅由其所属单位的性质来确定的,还需要看其是否“从事公务”,而且主要取决于行为人是否“从事公务”。
周泽指出,如果说记者的采访、报道等工作也算“从事公务”,那拒绝接受记者采访或者阻挠记者采访,是不是就属于妨碍公务行为?严重者也可以妨碍公务犯罪追究?因此,记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似乎不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文/本报记者 刘畅
中新网太原8月4日电 央视女记者李敏受贿案件8月4日上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太原本地媒体称,李敏当庭认罪,获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中新网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只有少数山西本地媒体获准进入法庭旁听,大批来自外地和驻山西的媒体记者在法院门口守候。多名当地警方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
太原新闻网消息称,李敏因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被认定构成犯罪。在庭审中,李敏当庭认罪,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其辩护律师对其构成犯罪亦无异议。
消息透露,法庭考虑李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李敏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敏涉嫌收受该案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后,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干扰侦查活动,涉嫌构成犯罪。
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