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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案一审宣判 两民警三狱霸被判刑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09-8-22   来源:   编辑:
 

      云南昆明市中级法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牢头狱霸”张厚华、张涛、普华永3个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日,嵩明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晋宁县看守所原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获刑民警没有上诉

  李东明: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苏绍录:有期徒刑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东明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致9号监室形成“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今年1月29日至2月8日,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关押于该监室,张厚华、张涛等人对其多次实施体罚、虐待和殴打,导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此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苏绍录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的20余个被监管人用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

  “李东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主管的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并致使一名在押人员在监管场所被伤害致死,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李东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宣告缓刑。”法院认为,苏绍录身为晋宁县看守所监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对多个被监管人多次进行殴打、体罚和虐待,情节严重,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但鉴于其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等情节,可酌情对其依法从轻判处。据此,嵩明县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两被告人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涉案“狱霸”判重刑

  张厚华:无期徒刑
  张涛:有期徒刑17年
  普华永:有期徒刑16年

  张厚华、张涛、普华永3人因涉嫌犯罪都被关在晋宁县看守所9号监室,最早进看守所的张厚华自然成了“老大”。今年1月29日,玉溪市人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羁押,也关到9号监室。然而,自从李荞明进入9号监室后,作为“新人”的他屡屡被张厚华、张涛、普华永殴打、体罚。

  2月8日下午5点左右,张厚华、张涛、普华永及同监舍其他在押人员再次用暴力性手段体罚李荞明时,普华永用拳击打李头部,致其头部撞击监舍墙壁受伤倒地昏迷,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月12日死亡。

  “张厚华、张涛、普华永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昆明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厚华因犯罪被羁押期间,不思悔改,在羁押场所恃强称霸,组织、指使他人体罚、殴打同监舍其他被羁押人员,在此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对张厚华应予以严惩;张涛、普华永受张厚华指使,在参与对李荞明的体罚、殴打共同作案中,行为积极,对张涛、普华永亦应予以惩处。“张厚华在前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据此,昆明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厚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结合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000元。普华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判决是在幅度刑之内

  昨天下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有网友说:“我个人觉得刚审判的’躲猫猫’案判得有点轻。”许前飞回应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按《刑法》的规定,刑期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我觉得这个判决应该是在幅度刑之内,无期徒刑也是一种很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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