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有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黄松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黄松有简历
黄松有,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诉讼法博士,广东汕头人。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1957年12月,黄松有生于广东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兰苑村一个农民家庭。
1978年恢复高考后考入西南政法学院。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广东省高院,从书记员开始,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经济庭副庭长、刑事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
1997年3月,黄松有调任湛江市中级法院院长,其间湛江发生特大走私案。因审判任务完成出色,黄松有获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个人二等功的表彰,并在次年6月调入最高法院,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庭庭长。
2002年12月28日,黄松有升任最高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他还担任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副主席。(资料来源:新华网)
评论:严查黄松有重建司法公信
人民网消息:21日,中纪委公布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被“双规”后的最新进展情况,黄松有涉嫌贪腐金额达数百万元。
人们常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社会公平正义防线的守护神。如果守护神自身都禁不住金钱、权势、美色的诱惑,甚而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同流合污,那无疑是最令人愤恨而痛惜的。
西方法谚有云:“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害尤烈,因为犯罪污染的不过是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污染的却是水源。”司法腐败之所以让人如此痛恨,不仅仅因其危害巨大,更重要是它摧毁了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并不是没有任何矛盾纠纷的社会,而是尽管各种各样的纠纷不断出现,但总能得到妥善解决的社会。“定纷止争”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的最后选择”,法官对满怀公正渴望来到法院的当事人,要提供充分而及时的救济渠道。如果这种救济渠道因为司法腐败等原因被人为地堵塞,社会公众就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非法的途径就会成为必然选择。“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都都告绝望了;倘若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再会有力量。”
黄松有是建国以来因贪腐被查处的最高级别的司法官员。面对黄松有案给法院带来的重创,首要的是采取行动恢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据媒体报道,黄松有被免职后,最高法院从大法官到书记员,从审判长到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迅速开展了一场围绕司法廉洁的大讨论大反思。
面对严峻的反腐形势,反思和讨论都是必要的,但如果思想讨论的结论不能转化为制度建设的成果,就很容易沦为运动式的空谈。今年年初,针对司法实践中最易滋生腐败的环节,最高法院制定了“严禁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等“五个严禁”的规定。6月,最高法院又向内蒙高院和辽宁高院派出司法巡查组,重点加强对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监督。
应该说,出台“五个严禁”和加强司法巡查都是最高法院针对司法腐败提出的切切实实的措施,从中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对腐败分子绝不手软的意志和决心,这对恢复和重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无疑将发挥巨大的作用。我们期待着,通过这样的措施,司法腐败分子能够得到彻底的整肃,法治的天空再现灿烂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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