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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涉嫌侵占1000万被判无罪 检察官遭律师恐吓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09-8-3   来源:   编辑:
 
 

  核心提示2004年8月,京津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京津实业)原总经理王向宁在离任审计中,发现涉嫌职务侵占国有资产约1000万元,后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历经7次开庭审理(本网6月2日曾作报道 ,见报道《公司老总涉嫌职务侵占 多次开庭审理未判决》)。6月3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向宁构成职务侵占的四起事实均证据不足,故公诉方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王向宁无罪。

  “判决结果真是莫名其妙——个侵吞公司近千万元财产的人竟被宣判无罪!法律难道就是这样打击犯罪,保护国有资产的?”日前,京津实业的代理人,副总经理苏林致电本网,详谈对审理程序的不满与对判决书的疑惑。

  苏林告诉记者:“京津实业是1992年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制企业,目前公司约70%的股份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的中央企业持有。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公司股东们‘不答应’。要求我们按照法律程序继续争取我们的权利。”

  “谁给了法院压案不审的权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即使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最长的审理期限也只是九个半月。

  苏林说: “本案2007年5月8日检察院就提起公诉,按法定程序早该审理完毕,但广阳区法院一审竟然历时两年多。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是在2007年7月11日,此时已经超过了人民法院最长一个半月的审限,而没有经过开庭审理的案件,是不能向省高院申请延期且人民检察院也无权申请延期审理。也就是说,本案在第一次开庭时就已经违法,在提起公诉到开庭审理的这段时间内,广阳区人民法院在干什么?谁赋予了他们压案不审的权力?

  针对判决书中的 “法院就此案向上级院进行了请示”,苏林认为,“即使真有必须要请示的问题,上级法院也应该在法定审限内答复完毕。我没看到哪部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工作请示汇报是法定延长审限的理由。”

  “谁给了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权力”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经过法庭审理后就应该进行评议、判决。而王向宁案在2007年8月份9日已经开庭审理完毕,王向宁本人也在法庭上作了最后陈述,然而,法院却迟迟没有依法宣判。由于广阳法院审限严重超期,直接导致王向宁被取保候审。

  2008年10月28日,广阳区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又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理由是“检察院补充了新证据”。由于广阳区人民法院决定本案重新审理,致使王向宁及其辩护人当庭翻供,对多次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补充其的漏洞。

  2009年5月21日最后一次庭审中,王向宁再次针对公诉机关的指证补充相应文件,并导致前后证据和辩护自相矛盾。

  苏林告诉记者:“在本案搁置的过程中,王向宁及其代理律师四处活动,阻挠本案依法公正的审理,并利用其个人控股公司快速转移财产。本案一拖再拖的真实原因吧!”

  对法院的这种失常表现,京津实业的几位负责人非常不理解:“先不论本案在此时已经超过了法定审限,即使不超,也应该只是对新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而不应该对全案再重新审理。是谁授予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权利?”

  “判决书:有罪证据全部采纳却做出无罪判决”

  “判决书简直就是不知所云!”苏林提出对判决书几个疑问:

  第一,公诉人在法庭上提供的大量有罪证据,但在判决书中没有被列明,自然也就没有经过合议庭的评议。而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法庭上被质证的所有证据必须评议,广阳区人民法院为什么只对有罪的证据进行评议,其真实用心是为了什么?

  第二,庭审记录未经出庭的京津实业代理人阅读确认,就作为了判决的依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为什么要隐瞒法庭记录?这样的记录还有公信力吗?作为判决的依据还能让人放心吗?

  第三,判决书没有任何说理就武断地做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倡导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而本案的判决书竟然在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全部予以采纳的情况下,未经任何分析说理,却做出了无罪的判决。有罪的证据全部采纳了,也没有提出无罪的驳斥,因何作出无罪的判决呢?

  “什么是领导满意的答复”

  王向宁其辩护律师李桩在法庭多次声称:“我在河北省委领导办公室,向省委主要领导讲本案情况,省委及政法委领导的态度很明确,表示同意我方意见,并已下达指示给廊坊政法委。”京津实业的负责人称:“我们不相信辩护律师李庄上述言论,但令人不解的是,在王向宁被提起公诉后,廊坊市政法委曾多次召集廊坊市公、检、法三家调度该案件,理由是‘上级领导过问了本案’。对审理期限一拖再拖。”

  本案从迟迟不判到仓促下判,法院工作人员对京津实业的负责人讲:“近期河北省委某书记亲自到廊坊来了,要求我们在他离开廊坊前就王向宁案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 苏林说自己不明白什么是领导满意的答复。

  “检察院需要我们理解什么?”

  在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一直态度鲜明的指控被告人王向宁构成犯罪。公诉人最后的公诉意见也是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构成犯罪。

  无罪判决下达以后,京津实业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申请,广阳检察院做出了抗诉的意见,但廊坊市检察院公诉处工作人员最终答复是:案件提起抗诉也很难抗赢,使判决书生效就是我们不予抗诉的答复。

  苏林告诉记者,公诉人在起诉过程中一直压力很大,甚至受到辩护律师恐吓、威胁:2009年4月2日开庭审理结束后,律师李桩对公诉人李春蕾(广阳区检察院女子公诉科科长)说:“你现在对我服软还来得及,将来国家赔偿时我还可以给你求情,否则我让你做不成检察官。”公诉人员走出法院后,李桩突然驾车向人行道上的李春蕾撞过来,被书记员制止后停车,然后驾车快速离开现场。

  李春蕾接受了记者采访,虽然表示不愿意谈起此事,但对此经历予以确认。李春蕾说:“此案经过3年的公诉,得到这个结果,令人震惊,但又无奈。”

  国有控股公司的疑问

  “辩护人为什么如此嚣张?本案正在审判过程中,辩护人又如何提前就确定本案最终会做无罪判决、需要国家赔偿?判决结果是谁在审理未完成时就预先知道并提前告诉了辩护人?”京津实业的质疑接二连三。

  最后,苏林再次向记者表示,京津实业不认可法院的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将影响了我公司的下一步发展。目前,部份股东情绪激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京津实业将继续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国有资产不被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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