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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律网 2009-7-30 来源: 编辑: |
历时3年多研究规划的《广州市城市交通改善实施方案》已经获得全国专家评审通过,目前正抓紧形成最终报告报广州市政府批准。一旦获批,该方案将成为广州未来10年至15年交通发展的参考依据。
据悉,该方案将学习新加坡收取道路拥挤费,尝试通过红外线感应等方式,对进入某收费区域的车辆实施自动计费。
该方案中建议:减少繁忙时段和繁忙路段的交通负荷,收取道路拥挤费。道路拥挤收费在广州采用先小范围试点,再逐步扩大的策略,收费试点区域先考虑老城区或者天河地区。
该方案一露面,立即引来质疑声一片。
今天下午,记者来到或将成为收费试点的广州市天河路采访。这里正在进行快速公交系统(BRT)的建设,道路十分拥堵。记者问了几位驾车者,他们对此方案大都表示不解。
司机胡先生说:“作为车主,我们已经向政府缴纳了所需的所有行政规费及税费,就应该有权自由使用公共道路,额外再加收车主的费用,显然没有道理。”
从事法律工作的张小姐表示,政府向车主征收道路拥挤费,有点本末倒置了。车主向政府缴纳了相关的规费,政府就有义务向车主提供便利畅通的交通条件,道路拥挤给驾车者及纳税人带来了不便,是政府的责任,类似于前两年发生的因“高速公路不高速”而被驾车者诉讼赔偿一样,政府理论上应赔偿车主的损失。
“政府已经收取用车者行政规费,额外加收费用是不合理的。显失公平,而且也欠缺实际操作性。”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爱斌这样认为。他说,小车走入普通家庭正进入普及阶段,征收对象已经是大数量的普通市民群体,通过行政权力额外增加普通市民的经济负担,在合理性、公平性和可行性上均存在问题。
杨爱斌告诉记者,道路繁忙拥挤的原因主要不是车辆多的问题,而是交通管理、道路规划超前意识不足、道路建设投资不合理、老市区改造规划和建设工作不到位、城市功能区规划布局不合理等多方面问题的集中反映,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都在政府方面。不应将政府工作问题的不良后果通过强制性收费转移到普通居民身上;在国际上有许多道路比广州少、车辆比广州多,交通状况比广州好的城市,如香港等、纽约、伦敦等城市,都未收取道路拥挤费。
杨爱斌认为,收费对公共机构和强势群体的车辆无关痛痒,起不到遏制作用,在客观上却只能起到限制普通市民的结果。公车购置失控、公车被乱用的问题屡禁不止。如对公车收取道路拥挤费可以报销,则对公车被乱用的问题有助长之弊。另外,电子收费不便操作,人工收费则效果适得其反,必然与旨在提高效率的立法动因相悖。(记者邓新建)
广州拟收“交通拥挤费”引法律专家关注设定收费须过行政许可关
广东省广州市城市交通改善实施方案已获专家评审通过,其中有一个意向就是拟在交通拥挤区域收取交通拥挤费,以减少繁忙时段和繁忙路段的交通负荷。此意向立刻在行政法界引起关注。专家普遍认为此举要过法律门槛。
“收费”是一个敏感问题。“这种收费要实施必须经过三个环节:一要有法律依据;二要通过正当程序;三要经过科学论证。”北京大学行政法教授姜明安今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姜明安说,政府为了交通管理收取一种费用,需要有法律依据,不得随便收取;决策是否收、收多少,需要经过当地人大审议,然后通过听证后确定;最后应该通过由经济学家、交通专家组成的专业团队,对此事件进行科学论证,主要集中在这种收费是否真正可以解决交通拥堵问题,成本到底有多大,如果成本大效益小,收费就没有必要。
“但是,针对收取拥挤费来讲,英国和新加坡都有先例,由于我国没有制定关于收取交通拥挤费的法律,广州如果想试行的话,市政府可以制定规章设定一个临时的收费许可,所谓临时,就是只能收一年的时间,如果想成为永久性收费,需要广东省人大或广州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设定。”姜明安如是说。
南开大学法学院的行政法教授傅士成则告诉记者,我国对收费问题的管理一直条理不清,人们都希望国家出台一部“收费法”来规制各种收费问题。从行政许可的角度来讲,国家许可收费的权力最低需要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授权,地方规章无权设定收费权限,这是国家许可法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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