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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出台意见:刑事案件可“私了”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09-7-26   来源:   编辑:
 
                     北京一中院出台意见:刑事案件可“私了”

  【核心阅读】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中,只要案犯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就可以对案犯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主要适用于侵犯个人权益的案件

  ■司法人员滥用刑事和解将追责

  7月24日上午,刑事被害人小君和被告人祁某的手握在了一起……在打篮球时,祁某因争执将小君脸部打成轻伤。

 
 
      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祁某认罪悔罪,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法院以祁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的依据,正是北京市一中院24日正式对外公布的《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中,只要案犯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就可以对案犯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针对合法性的疑问,一中院副院长陈锐解释,根据指导意见,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指侵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以及自诉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而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等8类案件则不适用刑事和解。

  根据该院规定,在立案后,可向当事双方提出刑事和解建议,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持刑事和解,同时明确告知在刑事和解中的权利、义务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不能达成和解或和解协议不能履行的,应及时转入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该院根据被告人的责任大小、悔罪态度、被害人的损害后果、谅解程度、和解协议的内容与履行程度等情况,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形,分别依法作出准许撤诉、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或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

  此外,为防止滥用刑事和解制度,该院通过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定期对刑事和解案件当事人进行走访等形式,查处刑事和解工作中的违规违纪现象,防止刑事和解的滥用。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和解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将给予纪律处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白龙) 京华时报报道

  一中院率先出台刑事和解制度

  轻微犯罪可“花钱买谅解”免刑罚

  重伤以下、比较轻微的刑事犯罪,被告人通过经济赔偿、道歉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自身刑罚。昨天,市一中院首次出台《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对已悔悟的被告人给予宽大处理。

  刑事和解制度,就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直接协商,被告人以认罪、道歉、经济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据介绍,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和刑罚结构,虽然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但在弥补被害人损失、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等社会效果上却不甚理想。而刑事和解制度,通过使被害人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使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免除、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可以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并促使被告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兼顾了双方权益。如夫妻打架、邻里纠纷等均可参照此执行。

  >>首宗案例

  篮球伙伴庭上和解

  昨天上午,一中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因打篮球引发的故意伤害案,22岁的被告人祁某成为这一制度的首名受益者。2007年5月26日,祁某和15岁的小君(化名)等人在小区的篮球场打球,小君抢球时不小心碰了祁某的脸,双方争执起来。祁某打了小君鼻子一拳,导致小君左眼眶下壁骨折、左眼球挫伤、双侧鼻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此后,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祁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祁某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对双方做了很多调解工作,最终祁某表示悔罪、认错,并主动赔偿小君经济损失1万元;小君和家人也表示对祁某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昨天一中院终审判决祁某免予刑事处罚,被害人小君也来到宣判现场。法官宣读完判决后,祁某的母亲拿出1万元现金交给小君,原本就是朋友的两个年轻人再一次互相握手。

  >>马上就访

  “刑事和解”不等于“用钱赎刑”

  此项政策出台后,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就是“用钱赎刑”。一中院副院长陈锐表示,这是对法院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误解。因为刑事和解首先建立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前提下,任何一方不同意都不会实现。其次,被告人的谅解是最重要的减刑因素,即使被告人一方“用钱砸”,只要没有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或者犯罪情节严重,造成重伤,甚至致死的,还是无法得到减轻或免刑的。这项制度建立后,对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和解程序、法律后果、监督方式都有具体规定,绝不存在“滥用和解”和“强制和解”,不但不会影响司法公正,还有利于推进司法和谐。

  >>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

  宜于适用刑事和解的,包括自诉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等,主要是侵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如果涉及到社会利益、但同时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不适用刑事和解的八类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作案手段残忍、动机卑鄙、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涉及黑恶势力犯罪、雇凶伤害杀人案件;被告人是累犯或曾经接受过刑事和解又重新犯罪的案件;其他不宜适用和解的案件。

  ■刑事和解程序

  法院立案

  向当事人双方提出刑事和解建议

  双方同意

  主持刑事和解

  促成双方就民事赔偿、补偿达成协议

  不能达成和解或和解协议不能履行的,转入刑事诉讼程序审理,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被告人交付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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