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罪名,既可以判三年也可以判十年,既可能判无期也可能判死刑。由此,也引发了许霆案等争议。这和量刑环节长期没有被纳入庭审辩论有关。
现在,最高法院决意改革,120个中国法院正在试验量刑辩论。南方周末记者观察了其中一个庭审现场。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名官员认为,量刑程序将使公诉人对法官的量刑权力进行制约,量刑不公开有望被打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认为,量刑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可有效地制约“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
一场独特的审判
7月3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普通盗窃案。案情非常简单,被告人张某先后多次在邻居家中偷盗共计4200元,被邻居发现后,主动到派出所自首。在整个庭审当中,张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在定罪问题上控辩双方亦毫无争议。按照常规的审理程序,法官此时即可宣判。但此时,法庭突然“插播”了一个量刑辩论的环节:
公诉人: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大,且作案时间长,可酌情从重处罚。
辩护人:盗窃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如果在给予被告人量刑的时候再一次使用数额较大,属于重复评价,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公诉人:被告人将大部分赃款挥霍,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
辩护人:挥霍赃款只是赃款的一种使用方式,并不是赃款的获取问题。赃款使用方式不应作为从重处罚的因素。
公诉人:被告人具有前科劣迹,2005年因传播淫秽物品被处罚,但其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盗窃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
辩护人:传播淫秽光盘和本次盗窃犯罪没有关联性,不应作为量刑情节。
公诉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部分盗窃行为未遂、有悔罪表现,这三项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根据以上量刑情节,我们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辩护人:被告人的盗窃对象是亲友,没有造成社会的恐慌,使用的手段也不是撬门,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另外,被告人身体先天残疾,父亲年迈,母亲早亡,哥哥卧床,在这样情况下作为人道主义也应该考虑从轻处罚。他多次寻找就业机会,均因残疾被拒,生活无着才实施盗窃。有这么多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至少不应该对其判处一年以上的徒刑。
审判长:量刑答辩程序结束。现在休庭,十分钟后继续开庭。
……
审判长:现在宣判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量刑”如何防止后台操作
“一年还是重了。”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胡云滕摇头,表示对上述判决的不满。作为特殊的旁听者,来自最高法、最高检的多位人士在这一天集体观摩了此案。今年6月起,已有120个中国法院引入了类似的量刑辩论程序。
作为一次审判模式的突破性改革,量刑程序改革一经推出便引人关注。
一直以来,中国刑事审判的核心是查清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侧重于定罪而非量刑。在现有审判格局下,公诉人和辩护人无法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量刑一直成为“后台”操作,是法官“一个人”的事。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全国法院99%以上的刑事案件都作出了有罪判决,而无罪辩护凤毛麟角。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表示,这说明,审判的核心问题、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关心的问题,是量刑,不是定罪。陈多年来一直呼吁将定罪与量刑程序相分离。
现实中,外界对司法不公的判断依据也主要来自对最终“判几年”的直观感受。例如轰动全国的广东许霆案、哈尔滨宝马案和沈阳刘涌案,舆论普遍对判决结果感到费解,后两案更是引发了全社会对法院“轻判”的不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坦陈,由于量刑活动没有真正被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所以人们在评价审判公正时总会打一些折扣。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蒋惠玲介绍,最高法院冲破了大陆法系固有的思维约束和传统的“定罪量刑一体化”模式,创造性地提出了量刑程序的改革。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公开表示,改革目的就是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
陈瑞华评价量刑程序是近二十年来最重要的刑事司法改革。2008年,许霆原审被判无期徒刑后他就公开批评,法庭在没有对量刑进行任何辩论的情况下,法官就断然选择了自由刑的最高幅度,“这种近乎草率的裁判方式,决定了刑事法官在量刑方面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认为,量刑程序将使公诉人对法官的量刑权力进行制约,量刑“黑幕”有望被打破。
许霆在ATM机上多取了17.4万元。在第一次判决中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其判决被社会各界广泛认为量刑过重。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作出改判,许霆最终被以盗窃罪判五年有期徒刑。
试验大胆,困境不小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戴长林透露,目前全国已有120个法院试点量刑辩论。他说,从试点的情况来看,量刑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有效地制约了“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裁判说理性有所加强,避免了暗箱操作和人为因素的干扰。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一些法院在规定动作之外创新踊跃,大胆突破了现有“框架”。“你有权对自己的量刑当庭发表意见,也就是说,你对自己该不该被判处死刑有发言权。”河南高院最早启动了对死刑二审案件的量刑答辩程序,该院不仅引入控辩双方的量刑辩论,还允许被告人对自己的量刑发表看法。
针对改革的争议,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认为,死刑被告人也拥有法定权利,具有量刑的自我辩护权。虽然最终的量刑权仍由法官掌握,但“给不给被告人表达的机会,则是被告人的权利问题,这恰恰能彰显司法的包容与大度”。
蒋惠岭介绍,定罪与量刑依据的信息并非完全一致。量刑除了考虑“案内”事实外,还要考虑其他情况,比如被告人的品行表现、心理状况、成长背景、悔罪表现、安置可能性等等。这些纳入了多重因素考量的社会分析,将会使量刑结果更加趋于公正。
多数学者认为,如果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能充分参与“怎么判”的问题,检察院和法院的量刑意见将趋于一致,抗诉和上诉率都会大幅下降,相应地会节约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涉诉上访。
这项看似全体赞同的改革实际上还存有争论,比如说,司法的自由裁量权是否会受到干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教授就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只是一种建议权,不应使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受到过多干涉。“实际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过于精确很难做到,检察官求刑和法官量刑间存有差距是非常正常。”他坚持认为,即便引入量刑程序,法官也应最终葆有自由裁量权。
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如何进行量刑辩论,是量刑改革遇到的最大技术问题。毕竟,在被告人是否有罪尚难定论的情况下,律师一方面要做无罪辩护,另一方面又要做量刑辩护,这种逻辑矛盾将导致辩护的极大困难和尴尬。两位量刑程序改革研究专家,陈瑞华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都建议,可以实行两次评议的隔离程序,即在法庭审判中,先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定罪结论后,继续开庭,再进行量刑程序。
但是,现实中很多重大案件的决定权都在审委会手中,法官难以当庭作出结论。这可能是量刑程序改革面临的最大的制度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