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刑事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刑事律师 在线咨询 刑事贴吧  
  诉讼程序 - 罪名详解 - 强制措施 - 量刑情节 - 司法鉴定 - 申诉控告 - 减刑假释 - 辩护匠艺 - 反腐档案  
    北京特邀刑事辩护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关
· 当前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教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李刚儿子案受害人律师遭黑
· 河南高院:赵作海受刑讯后
· 用假身份证 疯狂网购构成
· 刑事诉讼法重要办案期限
· 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当前位置:主页 > 诉讼程序 > 浏览

南方周末:法官量刑“独断”将被打破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09-7-14   来源:   编辑:
 
 

    同样的罪名,既可以判三年也可以判十年,既可能判无期也可能判死刑。由此,也引发了许霆案等争议。这和量刑环节长期没有被纳入庭审辩论有关。

现在,最高法院决意改革,120个中国法院正在试验量刑辩论。南方周末记者观察了其中一个庭审现场。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名官员认为,量刑程序将使公诉人对法官的量刑权力进行制约,量刑不公开有望被打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认为,量刑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可有效地制约“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


一场独特的审判


7月3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普通盗窃案。案情非常简单,被告人张某先后多次在邻居家中偷盗共计4200元,被邻居发现后,主动到派出所自首。在整个庭审当中,张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在定罪问题上控辩双方亦毫无争议。按照常规的审理程序,法官此时即可宣判。但此时,法庭突然“插播”了一个量刑辩论的环节:

公诉人: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大,且作案时间长,可酌情从重处罚。
辩护人:盗窃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如果在给予被告人量刑的时候再一次使用数额较大,属于重复评价,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公诉人:被告人将大部分赃款挥霍,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
辩护人:挥霍赃款只是赃款的一种使用方式,并不是赃款的获取问题。赃款使用方式不应作为从重处罚的因素。
公诉人:被告人具有前科劣迹,2005年因传播淫秽物品被处罚,但其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盗窃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
辩护人:传播淫秽光盘和本次盗窃犯罪没有关联性,不应作为量刑情节。
公诉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部分盗窃行为未遂、有悔罪表现,这三项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根据以上量刑情节,我们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辩护人:被告人的盗窃对象是亲友,没有造成社会的恐慌,使用的手段也不是撬门,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另外,被告人身体先天残疾,父亲年迈,母亲早亡,哥哥卧床,在这样情况下作为人道主义也应该考虑从轻处罚。他多次寻找就业机会,均因残疾被拒,生活无着才实施盗窃。有这么多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至少不应该对其判处一年以上的徒刑。
审判长:量刑答辩程序结束。现在休庭,十分钟后继续开庭。
……
审判长:现在宣判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量刑”如何防止后台操作


“一年还是重了。”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胡云滕摇头,表示对上述判决的不满。作为特殊的旁听者,来自最高法、最高检的多位人士在这一天集体观摩了此案。今年6月起,已有120个中国法院引入了类似的量刑辩论程序。

作为一次审判模式的突破性改革,量刑程序改革一经推出便引人关注。

一直以来,中国刑事审判的核心是查清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侧重于定罪而非量刑。在现有审判格局下,公诉人和辩护人无法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量刑一直成为“后台”操作,是法官“一个人”的事。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全国法院99%以上的刑事案件都作出了有罪判决,而无罪辩护凤毛麟角。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表示,这说明,审判的核心问题、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关心的问题,是量刑,不是定罪。陈多年来一直呼吁将定罪与量刑程序相分离。

现实中,外界对司法不公的判断依据也主要来自对最终“判几年”的直观感受。例如轰动全国的广东许霆案、哈尔滨宝马案和沈阳刘涌案,舆论普遍对判决结果感到费解,后两案更是引发了全社会对法院“轻判”的不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坦陈,由于量刑活动没有真正被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所以人们在评价审判公正时总会打一些折扣。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蒋惠玲介绍,最高法院冲破了大陆法系固有的思维约束和传统的“定罪量刑一体化”模式,创造性地提出了量刑程序的改革。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公开表示,改革目的就是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

陈瑞华评价量刑程序是近二十年来最重要的刑事司法改革。2008年,许霆原审被判无期徒刑后他就公开批评,法庭在没有对量刑进行任何辩论的情况下,法官就断然选择了自由刑的最高幅度,“这种近乎草率的裁判方式,决定了刑事法官在量刑方面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认为,量刑程序将使公诉人对法官的量刑权力进行制约,量刑“黑幕”有望被打破。

许霆在ATM机上多取了17.4万元。在第一次判决中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其判决被社会各界广泛认为量刑过重。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作出改判,许霆最终被以盗窃罪判五年有期徒刑。
 

试验大胆,困境不小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戴长林透露,目前全国已有120个法院试点量刑辩论。他说,从试点的情况来看,量刑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有效地制约了“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裁判说理性有所加强,避免了暗箱操作和人为因素的干扰。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一些法院在规定动作之外创新踊跃,大胆突破了现有“框架”。“你有权对自己的量刑当庭发表意见,也就是说,你对自己该不该被判处死刑有发言权。”河南高院最早启动了对死刑二审案件的量刑答辩程序,该院不仅引入控辩双方的量刑辩论,还允许被告人对自己的量刑发表看法。

针对改革的争议,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认为,死刑被告人也拥有法定权利,具有量刑的自我辩护权。虽然最终的量刑权仍由法官掌握,但“给不给被告人表达的机会,则是被告人的权利问题,这恰恰能彰显司法的包容与大度”。

蒋惠岭介绍,定罪与量刑依据的信息并非完全一致。量刑除了考虑“案内”事实外,还要考虑其他情况,比如被告人的品行表现、心理状况、成长背景、悔罪表现、安置可能性等等。这些纳入了多重因素考量的社会分析,将会使量刑结果更加趋于公正。

多数学者认为,如果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能充分参与“怎么判”的问题,检察院和法院的量刑意见将趋于一致,抗诉和上诉率都会大幅下降,相应地会节约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涉诉上访。

这项看似全体赞同的改革实际上还存有争论,比如说,司法的自由裁量权是否会受到干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教授就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只是一种建议权,不应使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受到过多干涉。“实际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过于精确很难做到,检察官求刑和法官量刑间存有差距是非常正常。”他坚持认为,即便引入量刑程序,法官也应最终葆有自由裁量权。

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如何进行量刑辩论,是量刑改革遇到的最大技术问题。毕竟,在被告人是否有罪尚难定论的情况下,律师一方面要做无罪辩护,另一方面又要做量刑辩护,这种逻辑矛盾将导致辩护的极大困难和尴尬。两位量刑程序改革研究专家,陈瑞华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都建议,可以实行两次评议的隔离程序,即在法庭审判中,先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定罪结论后,继续开庭,再进行量刑程序。

但是,现实中很多重大案件的决定权都在审委会手中,法官难以当庭作出结论。这可能是量刑程序改革面临的最大的制度瓶颈。

 
上一条: ·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重点与难点
下一条: ·法庭争执惹怒法官 律师被铐篮球架暴晒四十分钟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