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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律网 2009-6-29 来源: 编辑: |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邹声文、张景勇、周婷玉) “同命不同价”——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中的这一现象,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更受到许多人的质疑。对于这个问题,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是什么态度?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在常委会一次专题讲座中表明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一些“蛛丝马迹”……
“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国家立法工作机关相关负责人士首次表明观点
6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讲专题讲座,作为主讲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详细讲解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讲座中,王胜明详细讲解了国内外有关死亡赔偿的法律规定,并就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根据记者了解,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社会关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首次明确作出“回应”。
继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作为民法草案一编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去年12月进行了再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今年还将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这次专题讲座,目的就是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案。
有关人士表示,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可能为解决涉及死亡赔偿的侵权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命不同价”“同车不同价”——死亡赔偿“城乡二元化”备受质疑
在我国目前的侵权类案件中,工伤事故案件、医疗事故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占到很大比例,其中不少涉及到死亡赔偿问题。其中,“同命不同价”一直是公众极为关心的话题,法律界的相关人士也在持续进行探讨。
不久前,《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出台,引起轩然大波。因为根据这一标准,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最多能获赔76万多元,而农村居民则只有25万多元,相差三倍之多。这一新闻事件,再次让“同命不同价”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同命同车不同价”等极端例子的出现,更让现行死亡赔偿标准备受质疑。据媒体报道,2005年底重庆一起车祸中有3个孩子不幸丧生,两个城市户口的孩子各获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孩子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实际上我国存在不同的标准。1994年出台的现行国家赔偿法确定的是全国统一标准。这部法律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而2003年4月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则采用了地域区别方法,要求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在48个月至60个月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间选择标准。
实际上,许多地方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在努力打破“同命不同价”的“定势”。今年5月9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4名安徽农民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案,4名农民工获赔各种费用240万元。这一判决已经生效。据报道,如果按这4位死者户口所在的安徽农村人均收入标准判决,每人仅能获赔7万元,两者之间相差近10倍。这家法院最终确认,死者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上海工作生活,死亡赔偿可以按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目前,我国死亡赔偿标准一直是“各自为阵”。同样的案件,省区市之间实施的标准可能不一样;省区市和所辖各地的标准可能也不一样;同一省区市内的各个地方标准也不一样。
针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一些律师和学者一直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给予关注,一些人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法律法规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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