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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年龄问题的通知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09-6-6   来源:   编辑: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根据今年六月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关于“对有轻微犯罪行为,屡教不改,家庭、社会管不了,而又不够逮捕判刑的少数青少年, 年龄小的,送工读学校;年龄大的,送劳动教养”的规定,现将收容劳教人员的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凡不满十六周岁的,送工读学校或少年犯管教所。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而实行劳动教养,现仍不足十六岁的违法犯罪少年,应按本通知精神,进行清理,酌情或解除劳教,或送工读学校,或送少年犯管教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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