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4年春节至2007年8月期间,张海钦利用其曾任河南省商丘地区行署副专员、地委副书记,商丘市委副书记,周口市人民政府市长,河南省水利厅厅长等职务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400余次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33.8万元、美元9.8万元、购物券1.5万元。张海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现有家庭财产及支出与其合法收入和犯罪、违法违纪所得之差,仍有人民币572万余元、美元7万余元及港币1万余元的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张海钦因犯有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鹤壁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张海钦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维持原判。